王运海与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县水利局、闫文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吉0821民初2660号
判决日期:2020-01-03
法院: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19年12月24日,我院收到王运海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王运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原告工程款346870元,并自2016年12月30日起判决生效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镇赉县水利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诉讼费由吉林省长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县水利局承担
判决结果
对王运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正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弛
判决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