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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2686688
注册时间:2014-10-27
公司地址: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康路与汇通街交叉口
简介:
呼叫中心;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信器材、电子产品、计算机硬件的研发及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用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以上凭有效资质证经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房屋、场地及设备的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销售及服务;以自有资源对业务相关行业的投资;市场调查服务;广告的制作、发布及代理服务;会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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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天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与周佳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111民初7017号         判决日期:2020-01-0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在线公司)、湖南省天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翊公司)与被告周佳佳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高凤,周佳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天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原告均无需向周佳佳支付经济补偿46404.40元;2.本案诉讼费由周佳佳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天翊公司将周佳佳派遣至中移在线公司从事服务营销支持工作,后因如下事由,天翊公司依法解除了与周佳佳的劳动关系。(一)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周佳佳有泄露客户信息的严重违纪行为,应予开除。天翊公司与周佳佳在2015年12月27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和2017年12月22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连续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书》中均约定了周佳佳应遵守中移在线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种通知、告知和告示,如有违反,周佳佳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017年3月23日,中移在线公司和天翊公司向周佳佳公示了《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周佳佳对以上制度进行了认真阅读,并书面承诺遵守)。该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如泄露客户信息给予开除处分。中移在线公司属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掌握了几亿客户的姓名、地址等个人最高隐私信息。现实中经常有非机主基于各种原因意图凭宽带帐号、电话号码等通过10××6电话想套取客户的姓名、地址等隐私,如不制定严格的保密规范,将导致客户信息泄露,侵犯客户的隐私权。201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发布了《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其中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工作人员要对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并要制订用户个人信息使用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用于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原告为防范客户的隐私泄露,制订了严格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2017年7月,原告对包括周佳佳在内的员工进行了培训,培训中告知了周佳佳防止泄密的操作规定,并对周佳佳进行了考试,其中有一个判断题:“如客户凭宽带账号来查宽带客户信息,一律不提供装机地址信息查询。”周佳佳的答案是打勾,由此可以证明周佳佳对“客户凭宽带账号来查宽带客户信息,一律不提供装机地址信息查询”的规定是十分清楚的,但在2018年3月28日,客户通过异网的133号码拨入10××6,当时由周佳佳接线,因周佳佳服务态度差,周佳佳与客户发生冲突,为达到泄愤的目的,在客户未要求查询装机地址的情况下,仅凭宽带账号就擅自将客户的地址信息透露给了未核实身份的人,而且言语带有威胁的口气,导致客户严重不满,通过40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服务监督电话进行投诉。周佳佳明知是异网手机号码呼入的电话,不是绑定机主手机呼入的电话,无法确认身份,也明知原告规定了即使是呼入人主动要求查询地址也不得提供的保密规定,仍然故意透露地址,其泄露客户信息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假设中移在线公司的所有客服人员均像周佳佳一样在没有核实客户的情况下,仅凭宽带账号或电话号码就向呼入人提供客户的地址,那么几亿客户的地址信息等隐私将处于可随意供人查询的状态,后果不堪设想。(二)根据两份劳动合同的约定,周佳佳有“服务态度差,受到客户有理投诉一年内累计2次”、“给用工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和“利用工作便利,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应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2017年12月10日,周佳佳客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投诉周佳佳不解决问题,态度蛮横,明确告知客户不怕投诉,客户对其服务不满。2017年12月29日,周佳佳客户通过中国移动集团门户网站投诉周佳佳服务态度差。2018年3月28日,周佳佳客户通过中国移动集团服务监督热线40011××××6电话投诉周佳佳,说周佳佳奉劝客户说话声音小一点,称客户态度不好,周佳佳还通过擅自透露客户地址的方式,暗示客户其知道客户的地址,要客户小心记仇的找到家去报复,引起客户严重不满。周佳佳从2017年的12月10日起至2018年的3月28日止,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因服务态度恶劣,引起客户强烈不满,三次被客户通过国家级管理部门或集团总公司投诉,给中移在线公司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破坏了中移在线公司的企业社会形象。综上,天翊公司与周佳佳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务派遣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及派遣用工比例的规定属于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义务主体的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的效力。天翊公司鉴于周佳佳以上事由解除了与周佳佳的劳动合同关系于法相符,于理有据,因此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周佳佳辩称,周佳佳没有泄露客户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周佳佳并没有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两次投诉事件都是发生在2017年的劳动合同期内,周佳佳在2018年劳动合同期内没有两次投诉,综上两原告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两原告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审理查明,天翊公司和中移在线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3日及2017年11月28日签订了《劳务派遣合作服务合同》,约定由天翊公司派遣员工至中移在线公司处工作。 2015年12月27日,天翊公司(甲方)与周佳佳(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甲方派遣乙方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派遣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乙方知晓甲方与用工单位前述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该合同书第七条约定:“如下文件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自愿遵守和执行,如有违反,乙方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用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用工单位已实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今后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对原规章制度修订后的规章制度等,如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考勤制度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等”。该合同书第八条约定:“乙方如有以下情形视为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甲方可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3.违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颁布的五条禁令的,服务态度差,与客户争吵或受到客户有理投诉或申告,一年内累计达2次,或给用工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如引起客户强烈不满,被新闻媒体披露、引起法律纠纷等);4.利用工作之便,泄露或篡改工作单位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该合同书第十九条约定:“乙方因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被退回,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不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因其他原因被退回的,本合同终止履行。”此后,天翊公司派遣周佳佳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处从事客服代表工作,负责接线10××6热线电话。2016年5月5日,中移在线公司、天翊公司以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将其此前与天翊公司签订的《长沙地区劳务派遣合作服务合同》的权益义务概括转让给中移在线公司。2016年5月12日,周佳佳签署了书面送达回执,明确同意将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变更为中移在线公司。 2017年3月23日,中移在线公司向周佳佳发放了《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试行)》,周佳佳签收了条例,并承诺遵守该规章制度。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五条禁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 2017年12月22日,天翊公司向周佳佳发放了《劳动合同续订意向征询书》,就续订合同事项向周佳佳征求意见。周佳佳当天签收了该征询书,并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当日,天翊公司(甲方)和周佳佳(乙方)签订了另一份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甲方派遣乙方到中移在线公司工作,派遣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乙方知晓甲方与用工单位前述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该合同书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同上述2015年1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另查明,2017年12月10日,周佳佳在工作过程接听10××6客服电话过程中与客户发生冲突,遭到该客户至工信部渠道投诉,该客户称周佳佳“不解决问题、且态度蛮狠,明确告知不怕投诉,对其服务不满”。2017年12月18日,中移在线公司作出湘分[2017]336号文件,决定对周佳佳12个月绩效考评扣除150元。中移在线工作人员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微信告知了该处罚结果。2017年12月29日,周佳佳在接听客户电话过程中多次抢话,导致该客户投诉。2018年3月28日,周佳佳在接听10××6客服电话过程中与客户发生冲突,使用不文明用语,并称:“先生我跟您说一下您的那个问题,您是在……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区……栋……单元……号,我不记仇的,像您这种情况,以后有地址的,对别人说话不要太大声或什么的,怕有记仇的找到您家去报复之类的”。该客户账户为137××××****,此次通话是以133********号码呼入。周佳佳签收了中移在线公司作出的《关于湖南客户王先生升级投诉问题查证情况》,并注明“本人认可通话中有反问客户,出现不文明用语,抬杠”。 2018年4月17日,中移在线公司作出了《关于将周佳佳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函》,以周佳佳在与客户交互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服务规范行为为由,决定将周佳佳退还天翊公司处。同日,天翊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向天翊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解除与周佳佳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工会函》,载明了中移在线公司将周佳佳退还该公司的事项,并提出了决定解除与周佳佳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方案。该工会当日签收该函,并注明同意函件中的方案。2018年4月18日,天翊公司向周佳佳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函》,其中载明:“根据我公司2017年12月22日与周佳佳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七条第2项、第八条第3项、第4项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公司正式通知您,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周佳佳签收了该通知。 此后,周佳佳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中移在线公司和天翊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96000元。该委于2018年7月6日作出了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391号裁决书,裁决:中移在线公司支付周佳佳经济补偿46404.40元,天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均不服上述裁决,中移在线公司和天翊公司于2018年8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周佳佳另于2018年8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将两案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 以上事实,有两份《劳务派遣合作服务合同》、两份《劳动合同书》、《三方协议书》、变更用工单位回执、《劳动合同续订意向征询书》及回执、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试行)》、三段电话通话录音、情况通报、《关于湖南客户王先生升级投诉问题查证情况》、《关于将周佳佳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函》、《关于解除与周佳佳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工会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函》、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391号裁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原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天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需支付被告周佳佳经济补偿46404.4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周佳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欧阳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杨雨晴
判决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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