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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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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7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勇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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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www.cqipa.com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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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晖与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湘01民初4653号         判决日期:2020-01-0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向晖与被告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向晖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1幅摄影作品;2、判令被告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被告自己的网站首页(××)明显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低于一个月;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3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取证费用1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自由摄影师,在全国各地拍摄了大量摄影作品,建立过图库素材网站,并拥有其他摄影师转让的部分摄影图片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在自己的网站《魅力重庆》(××)栏目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署名。被告使用原告的图片未经原告同意,亦未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到重庆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而网络服务器亦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为便于查明本案事实,从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本案应由重庆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文滔 审判员王力夫 审判员何鑫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妙
判决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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