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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宇魁
联系方式:0351-6819888
注册时间:2007-10-15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6号
简介:
为煤(焦)炭和煤制品、铁矿制品、铝矾土的矿产品的交易订货、融资结算、质量检测提供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系统及软件开发应用;自有房屋、办公及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的批发;煤炭、焦炭、煤制品、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钢材、铝矾土矿石、生铁的经营;电力业务:光伏发电;汽车租赁、洗车、装潢;机动车维修;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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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继祥、陈继国等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粤06执188号之八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申请执行陈继祥、陈继国、佛山市同业燃料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同业)、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同业)、山西焦炭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炭产业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炭集团)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佛仲字第252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25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佛山同业、焦炭产业公司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8941533.94元;二、佛山同业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归还利息人民币2987902.31元及相应利息、复利;三、佛山同业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佛山分行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294000元;四、焦炭产业公司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向平安银行佛山分行支付滞纳金;五、焦炭集团对上述第一项、第四项裁决确定的焦炭产业公司的债务向平安银行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上海同业、陈继祥、陈继国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裁决确定的佛山同业的债务向平安银行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仲裁费人民币11494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115440元由佛山同业、上海同业、陈继祥、陈继国承担。因义务人均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49326416.28元。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佛山同业、焦炭集团、焦炭产业公司、上海同业外,陈继祥、陈继国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因被执行人焦炭集团、焦炭产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252号仲裁裁决,本院作出(2016)粤06执188号执行裁定,对本案中止执行。此后,本院经审查作出(2016)粤06民特字75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焦炭集团、焦炭产业公司的上述撤销请求。本院根据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的申请,本案恢复执行。 三、在仲裁阶段,本院作出(2015)佛中法立保字第269号民事裁定[对应执行案号为(2016)粤06执234号]:(一)轮侯查封焦炭集团位于太原市××层的房产(证号:*);(二)查封焦炭集团位于太原市××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三)冻结佛山同业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石支行*的银行帐户、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头支行*的银行帐户。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房管、国土、工商、公安车管等管理部门、主要金融机构查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委托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查: (一)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合计10036698.3元。 (二)查封佛山同业所有的粤E×××××、粤E×××××小型汽车两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本院作出(2016)粤06执188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粤E×××××、粤E×××××小型汽车,拍卖所得款用以偿还被执行人欠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的部分债务。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10时0分到2017年4月1日10时0分,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0757/02)公开拍卖粤E×××××、粤E×××××小型汽车。买受人翁时运以人民币130445.3元的最高应价竞得粤E×××××小型汽车;买受人何伟庆以人民币19971元的最高应价竞得粤E×××××小型汽车;买受人翁时运、何伟庆已将竞买保证金及需要补交的成交余款汇入本院账户。其中退付评估费2000元。 (三)冻结焦炭集团的8个银行账户:1.冻结焦炭集团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新南支行银行账户04×××24;2.冻结焦炭集团在中国民生银行太原五一路支行银行账户09×××01;3.冻结焦炭集团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原河西支行银行账户14×××24、14×××89;4.冻结焦炭集团在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的银行账户50×××82;5.轮候冻结焦炭集团在中信银行太原南内环西街支行账户81×××53、81×××33;6.冻结焦炭集团在晋××银行太原××街支行账户35×××34。 (四)冻结焦炭集团持有的8个股权:1.冻结焦炭集团在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49%股权;2.冻结焦炭集团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持有的2.13%股权;3.冻结焦炭集团在山西省焦炭集团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00%股权;4.冻结焦炭集团在山西省龙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51%股权;5.冻结焦炭集团在山西省焦炭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82.2%的股权;6.冻结焦炭集团在山西省焦炭集团经销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7.冻结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9%股权;8.冻结焦炭集团在山西省焦炭集团××(××)园区焦化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 (五)档案查封焦炭集团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晋A×××××等51台小汽车(未能扣押车辆,车牌号码详见下表); 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 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 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 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 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 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 晋A×××××晋A×××××晋A×××××晋A×××××晋A×××××晋A×××××晋A××××× 晋A×××××晋A××××× (六)轮侯查封焦炭集团位于太原市××层的房产(产权证号:00××84)。 五、根据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6)粤06执188、234号移送破产决定书以及(2016)粤06执188、234号移送函,将焦炭集团、焦炭产业公司移送太原中院进行破产审查。因太原中院未作出受理焦炭集团、焦炭产业公司的执行转破产决定,平安银行佛山分行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致函太原中院,该院准许平安银行佛山分行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上海同业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根据上海同业管理人的告知函以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3破1号民事裁定,依法中止对上海同业的强制执行程序、解除对该公司财产的查封措施,并向其管理人退付扣划上海同业的银行存款1061.27元。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6)粤06执188、2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上海同业管理人,冻结焦炭产业公司对上海同业的确认债权,冻结债权金额以84654395.93元为限(实际冻结金额待裁定破产清偿比率后确定)。 七、本院根据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的申请,已致函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分配。 八、本院冻结焦炭集团在光大银行河西支行75×××06银行账户中的金额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该支行以已经履行承兑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及金额的冻结措施。本院审查后,拟解除冻结时,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对承兑人的承兑行为有异议,不同意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8)粤06执异176、177号执行裁定,驳回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的异议请求。 九、2019年2月27日,平安银行佛山分行与焦炭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本案中已执行到位9961204.62元外[已退付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其用于清偿(2016)粤06执234号的贷款本金],另向平安银行佛山分行自动履行42094382.6元。焦炭集团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则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免除焦炭集团对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52号[对应执行案号为(2016)粤06执188号]和(2015)佛仲字第250号仲裁裁决[对应执行案号为(2016)粤06执234号]所载明的债务扣除和解款项后剩余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焦炭集团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解除失信以及限制高消费措施。焦炭集团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和5月20日,向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合计清偿42094382.6元。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16726.41元以及(2016)粤06执234号执行费93665.77元已缴纳完毕。 十、本院根据平安银行佛山分行的申请,已解除对焦炭集团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以及解除焦炭集团失信以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十一、本院已对除焦炭集团外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十二、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约谈平安银行佛山分行代理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平安银行佛山分行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平安银行佛山分行在本案中受偿42100141.5元,另,其将本案执行到位的9961204.62元用于清偿(2016)粤06执234号的本金
判决结果
本院(2016)粤06执1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胡智鸿 执行员简建勋 执行员蔡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婉君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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