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民终1471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北方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合生北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426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事实及理由:合生北方公司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审案件([2016]京仲案字第2195号、2196号、2200号案)当事人,姜开义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在上述案件首席仲裁员,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是上述案件造价鉴定及工期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姜开义、中建公司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限制当事人权利、抄袭非法来源数据、隐瞒计算过程、设置异议阻碍、片面采信证据等多种手段作出与事实相悖的鉴定结论。经合生北方公司多次申请并提示风险,姜开义、中建公司始终置若罔闻,一意孤行,严重损害合生北方公司法律权益及财产权益。一审法院以合生北方公司所诉事项是仲裁案件中首席仲裁员姜开义的仲裁行为及仲裁案件中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认为上述事实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应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一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即认定合生北方公司起诉的案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剥夺了公民的诉权,属于未审先定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唐亮
审判员谷升
审判员张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焱贞
判决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