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凯发实业有限公司、绍兴锦禾纺织品有限公司、何跃根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0681执22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诸暨凯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跃根、绍兴锦禾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22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诸暨凯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揽报酬307257.51元和迟延履行的利息,另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954.5元、申请执行费4553.18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何跃根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何跃根、绍兴锦禾纺织品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何跃根、绍兴锦禾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只有少量存款,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22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徐龙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叶飞
判决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