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江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212民初293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江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豫0212民初29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江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江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曹自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文文
判决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