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执1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共和县新特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1、共和县新特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177757060.77元、利息;2、对于共和县新特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KFSFQ2016-4003号《收费权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共和新特光伏电站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31日对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的供电电费收入,包括上网电费及补贴电费),共和县新特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KFDY2016-4003《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全部设备,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持有的共和县新特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4300万元、出资比例100%的股权,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3、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848.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共和县新特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共和县新特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查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共和县新特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KFSFQ2016-4003号《收费权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共和新特光伏电站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31日对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的供电电费收入,包括上网电费及补贴电费),被执行人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持有的共和县新特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4300万元、出资比例100%的股权;本院亦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鉴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质押的供电应收账款和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请该院将上述供电应收账款和股权移送本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移送执行函》,将上述供电应收账款和股权移送本院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共和县新特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现双方当事人正在长期履行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桑欧太阳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共和县新特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现双方当事人亦在长期履行之中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林骁
审判员李晓芳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冯松
书记员贾宇飞
判决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