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3执1460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终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18)京03民初507号民事裁定,以(2018)京03执保139号、(2019)京03执保175号协助执行通知,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一、轮候冻结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及平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二、冻结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能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3%份额,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25日。三、冻结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7%股权(股票代码:002464;持股数量7384360股),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四、冻结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12%股权,冻结期限自2018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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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六千零五十二万四千四百四十三元五角五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支付的股权回购溢价(以六千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及违约金(以六千二百八十四万零五百四十七元九角五分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二十八万一千零一十九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给申请人北京易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霍尔果斯市摩伽互联娱乐有限公司12%的股权用于上述各项执行。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魏志斌
审判员徐辉
审判员宁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原文茹
判决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