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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铁英
联系方式:010-88395155
注册时间:2000-08-02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1门301室(德胜园区)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节能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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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3民初426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诉人)起诉姜开义、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精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姜开义、中建精诚公司连带赔偿造价鉴定费用10924620元;2、请求判令姜开义、中建精诚公司连带赔偿工期鉴定损失4700000元;3、请求判令姜开义、中建精诚公司连带赔偿造价损失180928700元;4、请求判令姜开义、中建精诚公司连带赔偿工期鉴定损失262417563元5、诉讼费用由姜开义、中建精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审案件[2016]京仲裁字第2195号、2196号及2200号案件的当事人,姜开义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上述在审案件首席仲裁员,中建精诚公司是上述在审案件造价鉴定及工期鉴定机构。案件仲裁过程中,中建精诚公司承接了涉案工程造价、工期延误天数及责任分配的鉴定工作。但在鉴定过程中,姜开义、中建精诚公司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限制当事人权利、抄袭非法来源数据、隐瞒计算过程、设置异议阻碍、片面采信证据等多种手段作出与事实相悖的鉴定结论。经起诉人多次申请并提示风险,姜开义、中建精诚公司始终置若罔闻,一意孤行,严重损害起诉人法律权益及财产权益。姜开义作为首席仲裁员,对查清事实、调查方式、调查程序、调查进度、审理阶段等内容应当作出全面合理的判断及布置。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合理建议应当予以客观分析判断并作出妥善处理。中建精诚公司作为鉴定机构,理应严格按照委托范围、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行业规范等相关规定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作出专业判断。而姜开义不仅未能尽到勤勉义务,反而处处限制起诉人诉权、怠于组织质证,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且起诉人强烈要求查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欲武断作出裁决,同时鉴定工作中,中建精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法定程序、违反行业规范、违反委托范围进行鉴定,而姜开义也放任甚至配合以上行为,进而导致鉴定工作均流于形式,作出与事实相悖的鉴定结论,给起诉人造成损失
判决结果
对起诉人北京合生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马志星 审判员王蕾蕾 审判员苏丽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晓蕾 法官助理孟千壹 书记员李师师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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