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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景利荣
联系方式:0932-8261699
注册时间:2001-03-20
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房地产、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建设投资、总承包及专业承包、施工;木器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房屋租赁。(依法需经许可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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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甘1121民初1811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莅权、周耀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交付通渭县书画城住宅小区7#、8#、11#楼及2#商铺工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原告将通渭县书画城住宅小区7#、8#、11#楼及2#商铺工程发包于被告承建,合同约定“施工开工日期2016年4月15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15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工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0.5%”。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且截止2019年7月29日原告已超额支付了施工期内应付的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没有竣工,延误工期近三年时间,被告怠工迟迟不予竣工交付工程,导致部分业主上访闹事,不仅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双方损失,早日让业主入住,请求法庭责令被告履行施工义务,立即交付工程,对于被告的违约责任,原告将视情况另行起诉追究。原告陈述资金到位并且超付。 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天象公司诉称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体工程完成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0%”,答辩方于2016年11月20日完成主体工程,但被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届时仅支付工程款63.85%,致使本案所涉工程无法按期竣工。2、被答辩人天象公司“交付通渭县书画城住宅小区7#、8#、11#楼及2#商铺工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根据《建筑法》等相配套法律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公司的总监组织工程初验;施工单位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组织,并邀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一起进行工程验收;质检站认定工程合格后,进行工程备案,才具备交付的条件,本案中被答辩人天象公司诉状中亦陈述工程“至今没有竣工”,故其诉请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陈述停工原因为甲方不付款,被告没有钱购买原材料、支付人工费。被告陈述资金没有到位,缺1900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4月12日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通渭县书画城住宅小区7#、8#、11#楼及2#商铺工程发包给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发包人为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施工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15日,工程合同总价款为51669567元。合同第三部分12.3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总价款的30%用通渭县书画城住宅小区住宅或商铺顶抵,70%用货币转账支付。主体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0%(其中30%用房屋顶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根据决算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包含30%用房屋顶抵),剩余合同总价款的15%:其中10%在工程决算并经审计单位审计且在双方签字确认后两个月内支付,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月内支付。顶抵房屋价值超过30%额度时,甲方根据实际顶抵房屋价值结算支付剩余工程款。2016年9月12日甲方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书画城住宅小区房屋顶抵工程款协议书》,协议第七条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协议顶抵总价款一次性顶抵为应付乙方工程款。2018年8月30日甲方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书画城住宅小区房屋顶抵工程款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协议第六条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新增顶抵总价款2518446元一次性顶抵为应付乙方工程款。两次协议顶抵总价款为18059369元。 2017年4月1日对通渭县书画城住宅小区7#楼主体工程进行验收,2017年11月23日对通渭县书画城住宅小区8#、11#楼及2#商铺主体工程进行验收。现主体工程已完成,完成了部分安装工程,工程没有竣工,现除7#楼在安装玻璃施工外,其他工程处于停工状态。截止2019年7月29日,包括房屋顶抵,原告支付38959369元。 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9日、2019年9月16日作出《关于协调施工方尽快交付工程的报告》、《关于协调承包人尽快交付工程的报告》向县住建局报告,2019年9月20日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书画城住宅小区7#、8#、11#楼及2#商铺工程施工进度缓慢的督办通知》,该通知要求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工程量,竣工交付使用。 另查明,2018年2月9日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付款凭证、《书画城住宅小区房屋顶抵工程款协议书》、《书画城住宅小区房屋顶抵工程款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关于协调施工方尽快交付工程的报告》、《关于协调承包人尽快交付工程的报告》、《关于书画城住宅小区7#、8#、11#楼及2#商铺工程施工进度缓慢的督办通知》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由被告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交付通渭县书画城住宅小区7#、8#、11#楼及2#商铺工程。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甘肃天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甘肃正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常建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叶晓娟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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