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与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晋0525执403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8)晋0525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40.6万元(定金23.2万元及货款17.4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3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770元,共计41.616万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3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19年3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1.616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翟涛涛
审判员张富生
审判员张祥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庭奇
判决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