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 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11-3805208
注册时间:2003-06-04
公司地址: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葛洪大道698号
简介:
生产、销售水泵、真空泵及配件、输送机械、矿山设备及其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和研发业务;金属件制造;销售机械、电子电器、五金阀门、建筑材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公司经营的货物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1民特118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称: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郑仲裁字第0218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提起的仲裁请求第二项“裁决被申请人(即本案申请人)支付差旅费3500元,律师费5万元”,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的范围,且郑州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郑州仲裁委员会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属于超范围仲裁。双方所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中对该事项并没有约定,郑州仲裁委员会不应对该项仲裁请求进行审理。但郑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意见部分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的律师费及差旅费问题,因申请人未提交此两项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合同依据”,故对于被申请人的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说明郑州仲裁委员会对该项请求进行了审理,属于超范围仲裁。二、本案实体错误,裁决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过高。 被申请人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称:一、双方签订的《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2×100MW背压热电工程设备买卖合同》第14.1条约定了仲裁管辖条款,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报请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14.2条约定,在上述过程(即仲裁过程)发生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过程发生的费用,当然包含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二、关于违约金,仲裁裁决已极大地缩短了计算期限和计算依据,显著降低了违约金。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郑仲裁字第0218号裁决书,裁决:一、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货款764741元;并向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606306.9元货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裁决书生效之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的反仲裁请求;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35498元,由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4848.6元,由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承担10649.4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5746元,由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鉴于上述本请求仲裁费已由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预缴,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应将其承担的部分在履行本裁决时一并支付给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五、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2015年9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2×100MW背压热电工程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第14.1条款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均可报请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14.2条款约定“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设备余款及利息、违约金、差旅费、律师费等。对于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请求的律师费及差旅费,郑州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此两项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合同依据,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仲裁庭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郑志军 审判员杨彦浩 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亚娟
判决日期
2020-01-0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