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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979万元
法定代表人:冷智宏
联系方式:010-87535118
注册时间:2012-08-10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B单元811号1-6室
简介: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影视策划;版权贸易;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电影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06月30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电影发行。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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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204民初1101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分别于9月10日、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愿、田野和被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叶宇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还款协议书》(协议编号:20171113);2、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854475.2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0088.33元(暂算至2019年7月1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9月10日,原告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当庭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7442.86元(暂算至2019年9月10日)。事实和理由:因被告拖欠原告的服务费,2017年12月15日,双方签署《还款协议书》,就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204475.26元事宜达成协议。后被告未按照《还款协议书》如期如额支付相应款项,迟延付款已超30日,合同约定的原告可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告可解除《还款协议书》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尚欠的854475.26元服务费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辩称:1、《项目合作协议书》根本没有生效。2015年5月12日,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支付保证金之日起生效,但原告始终没有支付100万元保证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项目合作协议书》没有生效;2、《黄石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还款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二十条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2015年11月24日,原告以所谓即将在新三板上市为由致函答辩人,请求从2015年12月1日起终止与答辩人广告承包合作模式,其目的是为了使其非法利益合法化。原告明知其全面托管广播电视台明显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原告急需金蝉脱壳,将其所谓20%的服务费固定,诱导答辩人签订《黄石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还款协议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套牢答辩人,迫使答辩人就范,20%的服务费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黄石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还款协议书》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3、即使《还款协议书》有效,原告也无权单方解除。《还款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已累计向原告支付现金350000元(其中已开票金额为300000元,未开票金额为50000元),发布原告代理的商业广告费用460005元,垫付了业务员绩效工资27520元,共计837525元。原告全面托管后,强迫答辩人以最优惠的价格(广告刊例价的50%-60%)发布其代理的商业广告,牟取巨额利益,答辩人被迫接受。但自2018年2月起,因原告没有提供商业广告,答辩人才没有继续为原告发布商业广告。2016年以来,有业务员多次反映,原告未支付其所谓托管期间已计播量的广告业务绩效工资(回款金额为1069571元,未兑付的业务绩效为106957.10元),答辩人及时向原告反馈。2018年7月,原告提出由答辩人代发其未兑付的业务员绩效工资,答辩人便暂缓支付剩余50000元,并用以支付业务员的绩效工资(回款金额为275200元,已兑付的业务绩效为27520元)。原告应积极解决未兑付的业务员的绩效工资,避免给答辩人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原告诉请解除《还款协议书》,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答辩人请求贵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涉《项目合作协议书》、《黄石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还款协议书》均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项目合作协议书》、《黄石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还款协议书》均予以采信,但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理由详见本院认为部分;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客户回单》与其补充提交的《转账凭证》相互印证,且被告也认可其收到原告支付的1000000元,能够证实原告已支付1000000元保证金,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补充提交的《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黄石台广告应收款项统计表》与原、被告签订的《黄石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中的第三、1、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补充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中并未发现黄石华中福康医院向原告直接支付22万元广告费的记录,且被告提交的黄石华中福康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并无黄石华中福康医院向原告付款的银行流水予以在印证,不足以证实黄石华中福康医院向原告直接支付22万元广告费,故对原告的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中的《商榷函》为复印件,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二中的《2015业务绩效补发表》、《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与其庭审后补充提交的《代发工资明细打印回单》及原告出具的《关于贵台要求我司支付广告业务费的回函》相印证,且原告亦同意对被告向卢佩、周惠君(刘彩丽)、陈巍、袁新民、宋伟补发的2015年业务绩效款项进行扣减,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三部分系复印件,部分系其单方制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理由详见本院认为部分;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一系其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二,电视剧的价值系其单方估算,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三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四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对其证明目的及其庭审后再次补充提交的《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发布公告情况统计表》、被告制作的其为黄石华中福康医院播出的广告记录、黄石华中福康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理由详见本院认为部分。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五,与本案无关联性,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经本院认定的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12日,原告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二、协议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三、协议内容经双方友好协商,由甲乙双方共同组建广告运营团队,团队由甲方管理。1、业务范围:乙方所有电视频道的广告、创收栏目、线下活动、广告片制作等各项创收经营活动。2、经营模式:乙方五个电视频道所有创收由甲方统一经营……4、经营成本:b、乙方承担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广告运营中心所属(原工作身份为黄石台)在编及台聘以上经营人员的五险一金及基本(档案)工资,其余绩效工资由甲方按业绩另行支付……四、2、履约保证金约定:甲方在签约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100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3、关于经营创收的管理服务费用政策约定:a、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经营管理服务费用为合约中媒体资源年度经营总额的20%(甲乙双方约定的活动创收另行支付),乙方可按月度进账比例支付给甲方或由甲方在每月支付乙方广告款时扣除。五、承包代理业务约定以及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7、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将以广告投播订单的形式另行确定。甲方的订单,原则上应是由甲方业务人员签字及甲方公司盖章的订单原件,订单经乙方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即为生效。10、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广告样带在广告内容、表现形式和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及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广告样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作出修改,在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播放,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11、甲方的广告播出带及广告投播订单须在播出日的二天前送达乙方,如未及时送达而导致广告播出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广告播出带应与乙方审查通过的、甲方提供的广告样带以及广告投播订单的版本一致,如不一致的,应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申请播出的广告应先申请广告带号,订单上不能仅有版本或品牌,应必须有磁带编号,并以磁带编号为准;若甲方在订单上仅有品牌或版本而无磁带编号,则乙方有权拒绝播出,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12、甲方更改或撤销广告订单,应在广告播出日的二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签章形式通知乙方,并须经乙方书面同意。13、广告播出后30天内乙方可应甲方要求出具播出证明。甲方对广告播出有异议的须在该广告约定播出时间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报告,并应提供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监播公司出具的书面及录像监播资料;甲方未在该广告约定播出时间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则该广告的播出视为准确有效。 2015年6月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100,0000元,摘要附言为“保证金”。 2016年4月1日,原告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乙方)签订《黄石项目合作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乙方委托甲方独家代理经营黄石市广播电视台5个电视频道的线上、线下广告所有经营创收,甲方依据协议约定按经营创收额的20%向乙方收取服务费。后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在2015年11月30日终止协议。一、项目执行期间服务费结算3、根据上述结算情况,乙方应支付甲方服务费总额为1824460.60元,扣除乙方已支付461632.40元服务费和业务人员绩效工资158352.94元,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1204475.26元(2015年6-11月乙方签署合同实现播量,截止11月30日款未收回的业务绩效由甲方负责发放)。该款项乙方应在双方签署改结算协议之日起60天内足额支付给甲方。三、1、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实际支付乙方5000000元广告款项,抵减甲方实际上使用的2469083元的广告资源和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1824460.60元,加上乙方多收的170000.00元广告款,则甲方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止,甲方有876456.40元现金已付乙方广告款未使用。2、对于甲方尚未使用完的876456.40元现金广告款,乙方按4.8折扣折算1826000.00元广告资源交给甲方自行经营。……广告时段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经营期限从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017年12月15日,被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甲方)与原告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就双方在合作期间(2015年06月至2015年11月)产生的甲方欠付乙方的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204475.26元的偿还问题,达成协议如下:一、还款方式及计划1、银行付款40万元(1)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40万元,自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2)如果甲方未按约定的还款时间每月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每迟延支付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应付未付服务费0.02%作为违约金,迟延支付30日后,乙方可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欠款及违约金。2、广告补偿50万元(1)甲方代理发布乙方投放在黄石广播、电视的商务广告……广告发布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投放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3)在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限内,甲方代理发布乙方投放广告的费用按照实际广告发布量计算,如果该笔费用未达到人民币50万元,在广告发布期限结束后,乙方同意再给予甲方9个月关于此部分还款额的还款延展期,即无论如何此部分欠款甲方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清偿完毕。剩余费用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3、影视制作收益分成30.447526万元(3)若因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对甲方旗下黄石广电影视剧制作中心工作调整导致上述影视制作收益分成合作合同在合同期内无法完成或无法启动,乙方同意再给予甲方9个月关于此部分还款额的还款延展期,即无论如何此部分欠款甲方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清偿完毕。二、其他约定3、广告代理及项目合作,应根据每个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合同。审理中,原、被告均承认双方未进行影视制作收益分成合作。 《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5笔摘要附言为“还款”的款项,具体支付时间及数额如下:2018年2月2日50000元、2018年4月20日100000元、2018年5月29日100000元、2018年8月24日50000元、2019年1月17日50000元。 2019年1月23日,被告向卢佩、周惠君(刘彩丽)、陈巍、袁新民、宋伟补发2015年业务绩效共计25134.34元。 另查,2016年2月3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核准,北京长江传媒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原告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广 播电视台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协议编号:2017111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被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 内给付原告服务费829340.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7442.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46元,由被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余俊 人民陪审员蒋文 人民陪审员刘秋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婷 书记员马娟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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