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京0108民初29966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台州分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慧卿诉称,其系河南省美术家协会会员、河南省漫画家协会理事,至今已发表作品六千余幅,现为职业漫画作者。被告移动集团台州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上使用了朱慧卿创作的作品,未予署名、未支付费用,对朱慧卿作品进行修改,并作为热门话题宣传使用,以此获得商业利益,侵犯了朱慧卿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侵权微博系由被告微梦公司认证和管理,微梦公司作为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朱慧卿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停止侵权、在侵权微博首页置顶位置、《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2.移动集团台州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5500元;3.移动集团台州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移动集团台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台州市,因此本案应由移动集团台州分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栖鸾
审判员尹斐
审判员王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璐
判决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