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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374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博
联系方式:010-82688866
注册时间:2001-05-22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
简介:
承包各类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销售医疗器械Ⅰ、Ⅱ类;对外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所需的劳务人员(不含海员)。(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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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雅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6民初12758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雅焕与被告侯俊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雅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翠杰、徐楠,被告侯俊平及被告侯俊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远、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苏雅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我方的损失包含以下费用1、医疗费106023.37元;2、交通费28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住院10天,每天200元);4、护理费25200元(护理期90天,按照每天280元主张);5、营养费18000元(营养期90天,按照每天200元主张);6、伤残赔偿金27196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10731.5元(原告之母有四名之女);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9、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元;10、鉴定费6450元。以上费用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按照40%的责任比例承担,共计462652.87元。另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5日6时5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角门南路交叉路口,侯俊平驾驶×××的“雅阁”牌小汽车由南向北行驶,原告苏雅焕骑自行车由西向北行驶,双方行至上述地点,小型轿车左侧前部与自行车右后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苏雅焕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苏雅焕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侯俊平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苏雅焕被送往北京博爱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3爆裂骨折、胸12骨质疏松椎体压缩骨折,后进行了手术,住院十天,医嘱术后定期门诊复查,术后一年去除内固定,并建议出院以后加强营养和护理。本次事故中侯俊平存在过错,其侵权行为给原告苏雅焕造成了重大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侯俊平驾驶的车辆已在人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侯俊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侯俊平辩称:只同意承担30%的责任,原告要求的部分费用没有依据,不同意承担,我方曾为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用1517.5元,住院押金5000元,腰围、气垫床费用1400元,护工费4200元,关于我支付的上述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解决。并且我修车也支付了一部分费用。 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10万含不计免赔。交强险限额死亡伤残类110000元,医疗类(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我公司只同意按照30%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营养期,鉴定结果为60-90日,应取中间数,不应就最高天数,营养费标准原告主张过高,我公司同意按照50元/天进行赔付,护理期也应以鉴定结果为准取中间数,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票据为准,出院以后原告伤情减轻,同意按照100元/天支付护理费用。精神损失费应该按照事故责任,伤残等级判定,九级伤残对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我方承担次要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9月5日6时5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角门南路交叉路口,侯俊平驾驶车牌号为×××的小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苏雅焕驾驶自行车由西向北行驶,双方行至上述地点,小汽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苏雅焕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苏雅焕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侯俊平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苏雅焕被送往博爱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苏雅焕住院治疗10天,共支出医疗费用107540.87元。苏雅焕支出辅助器具费用200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苏雅焕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人数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苏雅焕的伤残程度属九级(致残率20%);护理期为60-90日;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为60-90日。苏雅焕支付鉴定费6450元。 另,事发后,侯俊平为苏雅焕支付医疗费1517.5元,押金5000元,腰围及气垫床费用1400元,护工费4200元。 苏雅焕系北京市城镇户籍,其母刘淑义,生于1936年10月15日,刘淑义共有四名子女
判决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苏雅焕赔偿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0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苏雅焕赔偿医疗费22744.76元、营养费1125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54807.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60元; 三、苏雅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侯俊平退还护理费1020元、伤残辅助器具费380元。 四、侯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雅焕赔偿鉴定费1935元。 五、驳回苏雅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6元,由原告苏雅焕负担2913元,由被告侯俊平负担22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牛瑾婧 人民陪审员刘庆南 人民陪审员钟春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秋然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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