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等与黄太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102民初9256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太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员工,2012年因国企改制,其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国风公司)被原告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诚公司)收购,现系君诚公司全资子公司,被告于2012年12日1日与原告君诚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2年12月开始,原告君诚公司将被告黄太华派至原告国风公司处工作,工资由原告国风代发,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一直由原告君诚公司缴纳。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连续旷工15天以上,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即原告国风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君诚公司于2019年4月4日依法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休完了全部年体假。原告国风公司与黄太华之间无劳动关系,原告君诚公司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且被告的年休假已经安排休完,无需支付被告年休假工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与被告黄太华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确认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太华之间无劳动关系,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030.7元;3、判决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未休年体假工资;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吴扬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薇
判决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