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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金涛
联系方式:0412-4823248
注册时间:1986-06-06
公司地址:台安县胜利东路8号
简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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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宋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辽0321执1132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台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国强、王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辽032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19年8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19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 2019年8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2019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2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 2019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19年12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洪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玉华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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