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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天顺汽车修理厂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费惠丽
联系方式:13706891820
注册时间:2007-05-22
公司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垒大道118号
简介:
机动车维修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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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天顺汽车修理厂、顾席席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0726执3998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浦江县天顺汽车修理厂与顾席席(2019)浙0726执3998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浙0726民初2545号判决书已于2019年0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天顺汽车修理厂申请后本院于2019年09月20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顾席席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13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顾席席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线下到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少量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优先转开诉讼费和执行费,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顾席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1957元。鉴于被执行人顾席席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顾席席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天顺汽车修理厂,其没有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顾席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本院(2019)浙0726执39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国栋 代理审判员戴雁晓 代理审判员何俊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黄增炎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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