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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794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家旺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1998-04-07
公司地址:开元区太行路北段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贰级 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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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五等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晋02执异96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王巍峰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五对本院要求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冻结另案执行款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刘五称,我是河南省兰考县桐城国际项目的直接投资人,兰考县桐城国际项目是兰考籍投资人挂靠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管理费已经全部交纳,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债务关系,请求大同中院撤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晋02执恢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3570756.13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据此执行裁定书作出(2019)晋02执恢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10月16日送交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其协助冻结申请执行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该院执行款12027549.30元。 案外人刘五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加盖“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证明》一份。《证明》称:“兰考县桐城国际项目投资人是兰考籍投资人挂靠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只交管理费,税交当地,管理费已全部缴纳。所属兰考县桐城国际项目案件纯属个人垫资和工人工资。已和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有任何经济债务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刘五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段力平审判员袁建录审判员马祖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国峰 书记员高倩宇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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