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民与石门县维新热水溪温泉山庄、覃海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07民终2141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爱民因与被上诉人石门县维新热水溪温泉山庄(以下简称温泉山庄)、覃海波、晏学平、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澧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6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6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爱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24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于前军
审判员卜玉苹
审判员孙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利
书记员赵丹丹
判决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