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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71万元
法定代表人:渠成胜
联系方式:0354-5242264
注册时间:1981-01-10
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昌源北路天源大厦四层
简介:
建筑安装;连接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及其配套的设备工程建设;建筑装潢;住宿服务(该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房屋租赁;市政工程、古建筑工程施工、钢结构制作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道路货物运输、防水工程、防腐工程、保温工程;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混凝土、水泥制品、钢材、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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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赵红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晋07民终3012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红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727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花、被上诉人赵红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乃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事实问题。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是于2017年12月由龙展望带领其来到祁县昭馀中心干活,工资也是由龙展望支付。不受上诉人管理支配。被上诉人称2017年12月18日其在祁县昭馀中心广场项目商业部分工地(原中汇工地)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而事隔一年多2019年4月才申请确认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根本不知赵红钢这个人,更不知道事故发生情况,也从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但同时判决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在其工地工作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该判决严重违反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上诉人只要求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审却驳回的同时又要求上诉人承担主体责任,因此,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 被上诉人赵红钢辩称,请求法院公正依法判决,该公司实属诬告,更没理由上诉,请求判定确认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诬告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祁劳人仲裁字:(2019)第19号仲裁裁决书,调查确认赵红钢于2015年开始给高晓辉的工程干活。直到2017年12月来到祁县昭馀中心广场工地仍然是给高晓辉干活。2017年12月18日下午4点多在该工地干活时因工地护栏网拆除,从一层平台掉下去导致八处受伤。至今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家里没有一点生活来源。经仲裁委员会查明,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将祁县昭馀中心广场商业部分,住宅部分均承包给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高晓辉作为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表人与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书。祁劳人仲裁字:(2019)19号仲裁裁定书,调查确认祁县昭馀中心广场部分是上诉人的工程,高晓辉是祁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表人,与发包方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书。祁劳仲裁字:(2018)第21号仲裁委员会不与受理通知书足以证明没有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期,县办工伤认定处2018年12月的登记为证。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赵红钢与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关系成立。上诉人讲不认识赵红钢也不知道发生了事故,那是高晓辉和该公司领导的失职和错误。另外声明,龙展望只是给高晓辉打工的农民工,是一个代工的,根本没有承包部分工程。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该公司领导严重失职,一不执行国家劳动法,二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查明高晓辉和祁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关系,龙展望是否分包他的部分工程。 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赵红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赵红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与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祁县昭馀中心广场商业项目的部分工程,高晓辉作为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表人在施工合同书上签字。高晓辉将祁县昭馀中心广场项目商业工程部分转包给龙展望。赵红钢于2017年12月始由龙展望雇佣在祁县昭馀中心广场项目商业工程工作。2017年12月18日,赵红钢在祁县昭馀中心广场工地工作过程中,从一层平台掉入地下室而受伤。事故发生后,赵红钢被送到太原煤炭中心医院治疗,龙展望垫付了赵红钢医疗费71201元。赵红钢出院后向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赵红钢与祁县中汇远景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3月26日,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祁劳人仲裁字(2019)第1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赵红钢的仲裁申请。赵红钢又向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赵红钢与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5月10日,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祁劳人仲裁字(2019)第1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赵红钢的仲裁申请;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应承担赵红钢在其工地工作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提出诉讼,要求依法判决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赵红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赵红钢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赵红钢在祁县昭馀中心广场项目商业工程工作时受伤是事实。高晓辉作为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表人在施工合同书上签字,高晓辉将祁县昭馀中心广场项目商业工程的部分转包给龙展望。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应承担赵红钢在其工地工作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对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要求依法判决其与赵红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二、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应承担赵红钢在其工地工作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一、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7民初926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赵红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赵红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樊利明 审判员胡晓明 审判员张晓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艳玫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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