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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朝辉
联系方式:0731-82259973
注册时间:2000-09-30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5栋2604房
简介:
全省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湘【代建】2013S012号);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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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522民初1806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邵阳华天酒店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中装公司)、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谢建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志酬、彭碧涛组成合议庭。原告邵阳华天酒店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天装饰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于同日通知了湖南华天装饰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华天酒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张家兴,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珍、黄堂洋,湖南安泰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波,湖南华天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邵阳华天酒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由于幕墙玻璃脱落致使车辆受损的赔偿金和汽车救援费,共计141656元;2、判令被告连带支付由于幕墙受损而产生的外幕墙局部维修费用,共计1150000元;3、判令深圳市中装公司支付违约金1296000元;4、判令深圳市中装公司按原施工图设计重新施工;5、判令湖南安泰工程公司返还监理费550000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9年11月14日,原告邵阳华天酒店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其第2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连带支付由于幕墙受损而产生的外幕墙局部维修费用,共计959980.18元”,第4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连带支付由于幕墙受损而产生的外幕墙后续所需拆除重建部分费用5225574.04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深圳市中装公司中标承揽了邵阳华天酒店公司外墙装饰装修工程,2012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签订《邵阳华天大酒店外幕墙施工合同》。2012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签订《邵阳华天大酒店外幕墙施工补充合同》,两份合同总金额为6480000元(两份合同统称施工合同)。工程于2012年12月完工交付使用,结算总价为5980000元,原告已经支付5903600元。被告湖南安泰工程公司系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原告与被告湖南安泰工程公司之间签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协议》,总计监理费550000元,原告已支付完毕。 2018年5月6日晚7点30分左右,由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施工的原告外幕墙分部发生事故:(一)裙楼外墙顶石材板飞落,飞落石材砸破裙楼幕墙玻璃10块、收口石材若干、大堂入户雨棚及雨棚上LED华天大酒店招牌等,砸坏酒店消费客人车辆11台,原告先行支付了由于幕墙玻璃脱落致使车辆受损的赔偿金和汽车救援费,共计141656元。(二)塔楼三十层1个玻璃窗向内倾倒,观光电梯玻璃破损2块,层顶塔楼铝合金格栅窗松动、脱落。经勘查,发现该外墙装饰装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后,原告通知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实施抢修整改未有回音。为尽快修复酒店外幕墙以免扩大损失,原告与湖南华天装饰公司签订了《邵阳华天大酒店裙房外墙局部维修工程合同》,设计施工合同总包干价为1150000元。 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未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施工,私自变更材料规格及施工工艺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损坏,应当承担外幕墙局部维修费用1150000元,承担因幕墙玻璃脱落致使车辆受损的赔偿金和汽车救援费141656元,且因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未按图施工,导致外墙装饰工程功能、使用寿命未达到设计要求。被告湖南安泰工程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未按标准进行工程验收,导致原告损失,其行为构成违约,应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告湖南华天装饰公司为建设施工的总包人,理应对承包人施工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答辩称:一、承诺承建邵阳华天大酒店公司外幕墙拆除重建工程。二、关于车辆受损赔偿金及救援费,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对陆云峰的车辆折旧费3888元、周建东的车辆折旧费5000元不认可;对华鸿玲产生的两笔车辆维修费中的11000元不认可。且湖南安泰工程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监理方和总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三、关于工程受损产生的局部维修费用,同意以鉴定报告作为计算依据,但鉴定报告中有争议部分56309.54元需原告补充证据证实的除外。四、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且原告要求违约金的请求不应支持。理由是工程经业主方即原告、监理方(安泰公司)、施工方(中装公司)三方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现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原告具有明显过错。监理方湖南安泰工程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被告湖南安泰工程公司答辩称:原告要求湖南安泰工程公司返还整个主体的监理费不合理,因收取的550000元是包括主体工程监理费,湖南安泰工程公司只按外幕墙的监理费计价赔偿,方式为对邵阳华天大酒店外幕墙拆除重建工程免费监理。 被告湖南华天装饰公司答辩称: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湖南华天装饰公司作为总包方只收取少量管理费,义务是代收代付工程款,并未参与原外幕墙工程施工。现代收代付义务已经完成。 原告邵阳华天酒店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三被告信息公示查询单,拟证明被告主体明确;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之间合同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合同,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湖南安泰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5、建设工程造价审核结论确认表、发票,拟证明原告支付了上述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约定的费用;6、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照片、损失明细表及发票,拟证明2018年5月6日发生事故造成他人的损失;7、邵阳华天酒店外墙现场与图纸工程结算的差异明细、安全事故勘察报告,拟证明深圳市中装公司在外墙装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8、装修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幕墙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拟证明被告湖南安泰工程公司对上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工程通过验收,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9、原告邮寄送达给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的函件、律师函及邮寄证明,拟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告知相关事项,防止损失扩大,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置之不理;10、邵阳华天酒店裙房外墙局部维修工程合同书,拟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墙体修建工程委托湖南华天装饰公司及相关约定。除原告提供的上述10组证据外,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两份鉴定报告《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咨询报告书》各一份。 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的证据1、2、3、5、9的三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据5、9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4与深圳市中装公司无关;对证据6证明车辆受损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陆云峰的车辆折旧费3888元、周建东的车辆折旧费5000元不予认可,该部分费用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华鸿玲的车辆维修费认可6000元,对另外一张11000元的维修费不予认可。因为同一辆车两次维修费用与常理不符;证据7系原告单方出具,对其三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证据《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的三性予以认可;对《咨询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报告书第二条鉴定依据中的第三款内容,被告中装公司并未对相关的工程资料进行质证;其次,造价金额中的争议部分,原告未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实,其争议部分不应获得支持,具体为委托事项一的争议金额56309.54元,委托事项二的争议金额512230.44元。 被告湖南安泰工程公司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都予以认可,对《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咨询报告书》无异议。 被告湖南华天装饰公司对原告的证据1、2、4、5、6、7、8、9、10及《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咨询报告书》均无异;对证据3的三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湖南安泰工程公司、湖南华天装饰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华天酒店公司提供的10组证据中,除证据6中涉及案外人陆云峰的车辆折旧费3888元、周建东的车辆折旧费5000元、华鸿玲的车辆维修费11000元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外,其他9组证据能综合反映本案的客观事实,且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此外,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报告编号HD19-10-01-023(SF01)]、湖南睿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咨询报告书》(鉴备案号:20191002),亦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结合当事人的说明与质证意见,本院均予以采信,作为本院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情况,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5月16日,原告邵阳华天酒店公司(原名邵阳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湖南华天装饰公司(总包人)、深圳市中装公司(承包人)签订《邵阳华天大酒店外幕墙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邵阳华天大酒店外墙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大坪经济开发区;工程承包范围:1、施工范围,邵阳华天大酒店整栋楼外墙装饰;其中含:点式幕墙、防火隔离带、防雷接地装置、石材干挂、铝合金窗(包括新安装铝合金窗和原已安装铝合金窗的维修),19mm玻璃隔断、玻璃幕墙(包括立面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玻璃幕墙等所有玻璃幕墙)及其钢固架防腐处理、外观处理、石材干挂包括全部石材。系包工包料、属于交钥匙工程。2、施工内容,施工范围内的施工,本工程所需所有设备和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3、由承包人代购的设备,材料品牌和规格型号由发包人进行认可或指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14天。工程质量标准为湖南省合格工程,其中铝合金窗采用经阁铝型材玻璃5+6+5中空钢化玻璃、颜色与已安装的一致。玻璃幕墙:包括钢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建筑密封材料、硅酮结构密封胶、紧固件、隔热保温材料、填充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石材干挂:石材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石材先送样品,经业主、监理检验认可后方可进场,钢材的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铝合金窗施工工艺流程:弹线定位→窗洞口处理→防腐处理→铝合金窗框就位和固定→铝合金窗框安装定位→窗框与墙体间隙的处理→窗扇及窗玻璃安装→五金配件安装→清理及清洗。玻璃幕墙施工工艺流程: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测量、定位、方基准钱→钢支座及预埋件进行调整→立木安装并调整→横梁安装并调整→横梁立柱连接→安装防雷装置→保温防火隔离及周边保温、防水处理→玻璃板块的安装→打密封胶→清洗验收。点式玻璃幕墙施工工艺流程:放线、测量、定位→埋件处理→支撑结构制作与安装→精调焊接,定位→拉常应力张拉及测试→玻璃吊装→精调定位→注胶→清水→检查定位。石材干挂施工工艺流程:测量放线→检测结构偏差及修整→精确放线→安装钢骨架→隐蔽验收→安装挂件→安装石材→嵌逢胶→清洗→验收。合同价款为530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由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负责具体施工,湖南华天装饰公司作为总包人负责从原告邵阳华天酒店公司代收外幕墙工程款后代付给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并向深圳市中装公司收取管理费。2012年10月11日,原告又以发包人的名义与被告湖南华天装饰公司(总包人)、深圳市中装公司(承包人)签订《补充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的施工范围:邵阳华天酒店公司屋顶铝合金格栅574㎡、门厅雨棚300㎡工程,幕墙玻璃增加614.97㎡,石材墙面增加516.32㎡,增加塔楼原有玻璃幕墙拆除62㎡;铝合金窗玻璃更换。工程包工包料,属于交钥匙工程。工期日历天数50天,工程质量标准湖南省合格工程,合同价款1180000元。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了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至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工程总造价20%支付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12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湖南安泰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湖南安泰工程公司监理邵阳华天酒店公司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包括监理由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承包的邵阳华天酒店公司外墙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关于监理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约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原告支付被告湖南安泰工程公司总监理费550000元。 2012年12月20日,施工单位湖南华天装饰公司、分包单位深圳市中装公司、监理单位湖南安泰工程公司、设计单位深圳市中装公司、建设单位邵阳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幕墙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了2012年11月2日关于装修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验收合格意见。依照竣工验收证明,工程开工日期2012年5月21日,竣工日期2012年11月2日,建筑造价6480000元,实际的结算总价为5980000元,原告已支付的5903600元,系通过被告湖南华天装饰公司转付给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 2018年5月6日晚7时30分左右,由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承包施工的邵阳华天大酒店公司外墙装饰装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1、裙楼外墙顶石材板飞落,飞落石材砸破裙楼幕墙10块、收口石材若干,大堂入户雨篷及雨篷上LED华天大酒店招牌受损,飞落的石材砸坏酒店消费客人车辆11台;2、塔楼三十层1个玻璃窗向内倾倒,观光电梯玻璃破损2块,屋顶塔楼铝合金格栅窗松动、脱落。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并发出了律师函,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抢修整改,但被告深圳市中装公司未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原告为尽快修复酒店外幕墙以免扩大损失,与被告湖南华天装饰公司签订了《邵阳华天大酒店裙房外墙局部维修工程合同》,并支付了合同价款1150000元,由湖南华天装饰公司依照合同进行了局部维修。此外,原告支付幕墙脱落致使车辆受损的赔偿金和救援费141656元,其中可以认定的为122868元(141656元-5000元-3888元-11000元)。 本案诉讼至本院后,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邵阳华天大酒店公司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质量、石材脱落进行检测鉴定;委托湖南睿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邵阳华天大酒店外幕墙发生脱落后已完成的局部修复工程及外墙装饰质量问题进行拆除重建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湖南湖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报告编号HD19-10-010023(SF01)],根据现场检测和相关规范得出鉴定意见:1、140系列玻璃幕墙工程铝合金型材立柱设计采用的是140mm×60mm,横梁设计采用的是60mm×60mm,实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厚度实测结果不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6.3.1条关于铝型材立柱最小壁厚的要求;横梁厚度实测结果不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6.2.1条关于铝型材横梁最小壁厚的要求;内、外层玻璃厚度负偏差符合《建设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2-2005的要求。立柱与横梁、玻璃面板与横梁、玻璃接缝构造正确;虽设置了层间防火构造,但存在部分岩棉缺失、孔洞间隙较大等问题。2、大堂钢结构玻璃幕墙工程钢型材立柱设计采用的是180mm×80mm,实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钢型材横梁设计采用的是80mm×80mm,实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和横梁的厚度实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内、外层玻璃厚度均不符合设计要求。立柱与横梁、玻璃接缝构造正确;但玻璃面板与横梁连接时未设置铝合金副框,不符合设计要求。3、点支式玻璃幕墙(观光电梯)工程玻璃面板设计8+1.14PVB+8(mm)夹层玻璃,其实测厚度负偏差不符合《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GB15763.3-2009的规定。4、石材幕墙工程石材面板设计采用的是25mm厚石材,实测厚度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且不符合《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5.5.1条“用于石材幕墙的石板,厚度不应小十25mm”的规定。立面立柱、横梁、石材的构造正确,但连接不锈钢挂件的螺栓锈蚀严重,存在隐患;该石材幕墙裙楼顶盖板构造不符合设计要求,方式不正确,存在较大隐患;该石材幕墙大堂雨棚采用了斜面收口,未采用内弧曲面造型。5、楼顶格栅窗采用在立柱上打孔,然后用膨胀螺栓固定的方式,未设置后置埋板,且膨胀螺栓已经严重锈蚀,很多螺栓已拔出,存在较大隐患。6、裙楼顶盖石材安装方式错误,与设计不符,是导致2018年5月6日晚在强风作用下石材脱落的原因。湖南睿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咨询报告书(鉴备案号:20191002),对邵阳华天大酒店外幕墙发生脱落事故造成酒店局部破损现已完成修复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可确定金额为903670.64元;对邵阳华天酒店外墙装饰工程质量、石材脱落依照司法检测鉴定意见书中所需拆除重建部分造价评估鉴定意见:可确定金额为4713343.6元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邵阳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幕墙玻璃脱落致使车辆受损赔偿金和汽车救援费122868元,由于幕墙受损而产生的外幕墙局部维修费903670.64元,由于幕墙受损而产生的外幕墙后续所拆除重建部分费用4713343.6元,共计5739882.24元; 二、由被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由被告湖南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邵阳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150000元; 四、驳回原告邵阳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98.88元、鉴定费216000元,合计271098.88元,由原告邵阳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由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109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谢建中 人民陪审员彭碧涛 人民陪审员刘志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蒋中意 代理书记员杨珊珊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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