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甘12民终37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刘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杜强,被上诉人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曹某,原审第三人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吕某、原审第三人赵某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后,刘某1以陇南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他项权登记行为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康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该行政案件,故刘某1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请求本院对该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甘12民终37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康县人民法院已作出行政案件中止审理裁定,故本案恢复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3民初8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宕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449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李德林
审判员谢自强
审判员李海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燕军
判决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