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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黎学民
联系方式:010-65823388
注册时间:1998-03-25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
简介:
设计、开发自动化控制系统、电子系统、安防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电子系统、安防系统、计算机软硬件;专业承包;技术推广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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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宜昌浦华三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502民初3407号         判决日期:2020-01-01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控公司)诉被告宜昌浦华三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丹独任审理,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自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郁、崔丹,被告浦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秋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自控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5月签订《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智慧水务信息平台建设硬件采购买卖合同》,8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硬件设备,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20.632万元。原告按照约定将设备送至被告处,被告签收。至今被告仅支付硬件设备预付款38.8122万元,被告以原告方未提供设备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硬件设备款81.819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浦华公司辩称,1、因原告的原因,本案除30%的预付款外,尚不具备继续支付设备货款的条件和期限。根据买卖合同第六条、第四条的的约定,整套机器设备约98台套是分批次运达本公司,经过开箱验收,发现原告送达的设备数量、型号、品牌和合同基本一致,但没有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出厂合格证等相应单证和资料,视为不完全交付;2、本次买卖合同的基础是“智慧水务平台建设项目”,98台套硬件设备不是孤立的,是为了满足该项目运转服务的,是该项目配套设备,与双方招投标和签订的软件技术开发合同密切相关,开发软件必须全部在设备上运行,达到使用性能,方能判断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因经营需要,桑德水务委托桑德市政签订该合同,原告对此事实也是明知的。按照合同要求,所有设备必须通电运行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使用性能,并由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文件才能支付35%的货款。因原告软件开发严重滞后,没有上线,以上设备没有进行通电验收,更没有达到使用性能要求,也没有签署验收文件,因此35%的货款不能继续支付;3、建议本案中止审理,待双方软件技术开发合同案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原告就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智慧水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进行投标,并作出《投标文件》与《投标函》,对软硬件投标总价为3829396元,《投标文件》中列明硬件分项及价表,后原告中标。于2017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智慧水务信息平台建设硬件采购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总价为1118900元的硬件设备,原告将设备运送至湖北宜昌市施工工地现场,具体配置、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见附件《设备清单》。设备到现场后,卖方派人与买方共同开箱验收,确认装箱单和设备外观完好情况。设备在现场经安装、接线及通电运行后,达到合同规定的使用性能后,由买卖双方验收代表签订验收合格文件。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卖方合同款的30%,作为预付款;设备运到买方指定现场、经买卖双方代表开箱验收并签写验收合格文件后5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款的30%;设备通电验收合格后15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款的35%,卖方同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质保期满后的15日内,买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5%尾款。质保期是指项目验收合格后12个月或货到现场后的18个月,二者中以先到期为准,在此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和性能问题,卖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为按照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验收(按合同中约定的规格型号和品牌),经买方确认后视为验收通过。如有异议自货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提出。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设备预付款388122元。 2017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智慧水务信息平台建设硬件采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对《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智慧水务信息平台建设硬件采购买卖合同》中部分设备进行更换,又增加部分设备,总价为87420元,其他内容按原合同执行。 2017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的现场代表签署了《设备到货验收单》,该验收单上对设备的外包装、说明书、合格证、检验证等均予以检查,并标注合格。2017年12月6日,被告对原告到货的话机、耳麦、语音接口设备进行到货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被告未支付剩余设备款。 另查明,2019年9月9日,宜昌桑德三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宜昌浦华三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中,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及工作人员到设备安装现场进行勘察,并制作了《勘察笔录》。可以确认有部分设备,如操作台、办公电脑、液晶显示器、激光打印机等已由被告使用。 上述主要事实有《投标文件》、《投标函》、《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智慧水务信息平台建设硬件采购买卖合同》、《设备清单》、《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智慧水务信息平台建设硬件采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设备到货验收单》2份、《勘察笔录》、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宜昌浦华三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18198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浦华三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宜昌浦华三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宜昌浦华三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程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菁菁
判决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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