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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谢桂森
联系方式:0760-88292339
注册时间:2005-07-28
公司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湾苑A1幢201房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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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星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829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原告)中山市星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匠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后,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2017年5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星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金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亮,被告(反诉原告)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肇庆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星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肇庆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87047.23元,并以982694.87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至2015年8月31日止,暂计为85364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书》,约定由被告肇庆建筑公司承建的中山市汉基花园三、四期工程中1#楼、2#楼、3#楼、4#楼铝合金门窗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全部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供料、制作、运输、安装、产品保护、竣工验收前清洁、竣工资料提交,保修期内的保修、保养工作。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合同总价暂估为370万元。付款方式:进场施工7日内付合同总价款30%;完成所有门窗框架制作五天内付总工程量的30%进度款;完成所有门窗及百叶窗制作安装五天内付总工程量的20%进度款;全部完工15日完全验收10天内付总工程量的95%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甲方需15天内组织验收,超过15天未验收而投入使用,视同工程合格。余下质保金5%两年内付清。实际工程量增减而调整的合同总款在工程决算时予以调整。双方还约定了质量及验收标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工程单价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积极组织施工,在2012年5月初入场施工,2012年12月工程基本完工,2013年1月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原告一直找被告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进行结算,但被告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故意拖延不与原告进行总结算。原告施工增加的工程包括护栏施工、补砖、填缝工程等,增加的工程共计451721.85元,合同内工程3635325.38元,原告施工工程合计4087047.23元,被告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仅支付290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187047.23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不予付款。被告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是被告肇庆建筑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被告肇庆建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到法院。 被告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工程款1187047.23元及违约金85364元,均应被驳回。经双方签约人确认的原告工程款总额是3635325.38元,扣除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290万元,仅剩工程款735325.38元。原告主张的所谓增加工程护栏、补砖、填缝,是原告为确保铝窗工程合格自己认为必须做的事项,是原告自己的工作义务,没有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指示和确认支付费用,该部分计所谓工程款不能成立。而上述尚余工程款735325.38元,远远不足以弥补因原告长期一拖再拖铝窗工程给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原告自2012年7月5日承诺于7月21日完成铝窗,一拖再拖,直到2012年7月27日又承诺于12月28日完成,但直到2013年1月24日也未完成,这有原告方签名及工程监理公司会议记录证实。原告自2012年7月至实际完成日至少拖延了6-7个月之久,给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造成大量工人待工工资、机械租金等巨大经济损失,达一百几十万元。这还不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水电费支付开支。以上两项相比,原告至少应对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赔偿数额数十万元。对此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提起反诉。上述情况表明,是原告存在违约,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并无违约,故原告主张计算违约金不能成立,也应予被驳回。 反诉原告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因工程逾期造成反诉原告工人工资、机械租金损失1314400元。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铝窗工程合同,反诉被告怠于施工,工程一拖再拖,在工程监理公司多次督促下,反诉被告于2012年7月5日承诺于2012年7月21日完工交付,但此后又一拖再拖,又于2012年12月27日承诺于12月28日完工,但直到2013年1月24日也未完工,总共延误工期达7个月之久,造成反诉原告承担支付大量工人工资和支付机械设备租金的巨大经济损失。同时还造成反诉原告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和发生水电费,这有2012年6月20日、6月27日、7月4日、7月5日(二次)、7月12日(二次)、7月19日、7月26日、8月2日、8月9日、8月30日、9月13日、9月20日、9月27日、10月11日、10月18日、10月26日、11月1日、11月8日、12月27日、2013年1月24日共22份签名及工程监理会议记录证实,其中2012年7月5日、12月27日、2013年1月24日有反诉被告方的签名及会议记录充分证实反诉被告拖延工程长达6-7个月之久。现反诉原告暂以4个月反诉其赔偿:1.误工人员工资损失:一至四幢工人120人,每人每天工资68.5元,120人每天工资8220元,4个月即120天,总工资为120天×8220元/天=986400元;2.垂直提升机8台,每台每月租金5000元,8台每月租金为40000元,4个月租金为160000元;3.塔吊2台,每台每月租金21000元,2台每月租金42000元,4个月租金168000元。以上1-3项总计1314400元。同时还发生管理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综上,反诉被告行为致反诉原告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反诉原告为挽回反诉被告行为造成反诉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特提起反诉,请予合并审理,作出判决。 反诉被告星匠公司辩称,反诉原告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星匠公司施工的是铝合金门窗,是整个工程最后一道工序,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的施工是前一道工序,不存在星匠公司耽误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工期的情况,只可能是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耽误星匠公司的工期。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的反诉请求。星匠公司对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主张的计算数额、机器费用等均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不是星匠公司造成。 被告肇庆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承建中山市长江汉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基公司)建设的汉基花园工程。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将汉基花园三、四期1#楼、2#楼、3#楼、4#楼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星匠公司施工。2012年4月25日,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星匠公司(承包单位、乙方)签订一份《汉基花园三、四期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工程合同书),约定:承包范围及方式为:全部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供料、制作、运输、安装、产品保护、竣工验收前清洁、竣工资料提交,保修期内的保修、保养工作;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按照图纸施工并保证验收。合同价款(不含税)为:本工程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结算单价详见合同附件;合同总价暂估为人民币叁佰柒拾万元整(¥3700000元)。付款方式为:①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7天内甲方即付合同总价30%材料备料款;②完成所有门窗框制作安装后五天之内付总工程量的30%的工程进度款,累计付至总工程量的60%;③完成所有门窗及百叶窗制作安装后五天之内付总工程量的20%的工程进度款,累计付至总工程量的80%;④全部完工15天内完成验收工作合格后十天之内付总工程量的95%的工程款;⑤工程完工后,甲方需15天内组织验收,超过15天未验收而投入使用,视同工程合格。余下质保金5%,两年内付清;五金件二年内包换。实际数量增减而调整的合同总款在工程决算时予调整。质量及验收标准为:1.……12.门窗外框与墙体的缝隙填塞应按设计要求处理。若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矿棉条或玻璃棉毡条分层填塞,缝隙外表留5-8mm深的槽口填嵌密封材料。……15.门窗框与墙体缝间隙填塞要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填塞材料、方法要符合设计要求。……甲方保证工程款按时支付,因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误,或因甲方原因部分门窗不能安装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工程合同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2年5月,星匠公司派员进场施工。星匠公司称涉案工程于2012年12月完工,2013年1月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并有护栏、补砖、填缝等增加工程。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确认涉案工程于2012年5月开始施工,已验收,但认为工程于2013年1月中旬完工。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12月13日期间,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向星匠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合计290万元。2014年5月28日,星匠公司为结算涉案工程款制作了《汉基花园三期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该汇总表显示:星匠公司申报金合计为4087047.23元,已付工程款为2900000元,应付工程余款为735325.38元;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审核金合计为3635325.38元;第5项护栏工程,工程款为321571.20元;第6项维修工程,工程款为6287元;第7项补砖、填缝工程,工程款为108698.16元;第5、7项均备注为“存在争议的工程项目”;第6项备注为“谢总认可”。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收到汇总表后,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的负责人谢桂森于2014年9月3日签名加注“同意工程余款为7350000元”,并加盖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的结算专用章。2014年8月4日,星匠公司向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出具一份《分包工程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该结算表显示:工程名称为汉基花园三、四期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工程款合计3635325.38元;肇庆建筑公司施工员廖玉周加注意见为:以公司结算为准,(5、6、7)行我个人不认可,公司来订。由于星匠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存在增加工程,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就工程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星匠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另查,星匠公司为证明涉案工程存在护栏工程及补砖、填缝工程两项增加工程,向本院提交了(护栏)工程工程量清单、(护栏)人工费结算单、关于汉基花园三期铝合金门窗工程的增加工程补砖、填缝工程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补砖、填缝工程人工费结算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护栏)工程工程量清单显示:工程款合计321571.20元;备注“1.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2.工程量已和总包单位核对”;建设单位汉基公司加盖公章,并加注意见“本工程由星匠公司施工”;监理单位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梁焕贤亦加注意见“铝合金窗台护栏由星匠公司施工属实”。2份情况说明主要记载: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未按图纸设计要求预留门窗洞口(设计要求洞口周边预留25mm作为框边填缝宽度),其预留的门窗洞口超100mm,最大处达200mm,如需达到设计施工要求就必须进行补砖、修整门窗洞口,否则没法按图施工。若修补则产生一定的工程费用,星匠公司多次通知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处理,但均未果。2012年6月27日上午9时,星匠公司会同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廖总、建设单位工程部负责人及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工程师一起到施工现场查找原因,发现问题确实存在。为不影响工程进度,经与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协商,廖总口头答应星匠公司负责为其处理补砖、修整门窗洞口的问题,具体工程费用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汉基公司1#、3#楼主管工程师杨灿豪及4#楼主管工程师梁宇峰作为见证人在上述情况说明上签名。(护栏)人工费结算单显示:1-4#护栏实际工程量为1692.48平方米,金额为76161.60元。补砖、填缝工程人工费结算单显示:工人工资合计94320元(30420元+16200元+17850元+29850元)。经质证,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认为上述证据为星匠公司单方制作,没有其工作人员签名或公司盖章确认。 庭审中,星匠公司述称:护栏工程款321571.20元是根据190元/米的单价计算出来;补砖、填缝工程款108698.16元包括工人工资94320元及材料费、管理费。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确认护栏工程在涉案合同书中没有约定,由星匠公司施工,但护栏与铝合金窗是一个整体,也应由星匠公司施工,故该部分工程款不应该再支付。 又查,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为证明星匠公司存在逾期施工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2012年6月20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共计22份汉基花园三、四期(1#—8#楼)监理例会纪要及会议记录予以证实。其中,星匠公司在2012年7月5日的会议中承诺于2012年7月21日前完成涉案铝合金窗的安装。2013年1月23日的例会纪要中记载:3#楼的室内收尾工作人员还是偏少,施工进度缓慢,特别是铝合金门窗方面还有较多工作未完成,要求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要及时采取措施。考虑多方面不确定因素,适当增加施工人员,调整施工计划,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加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在春节前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另,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为证明因星匠公司逾期施工造成其1314400元损失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其分别与施工人胡有洪、郭海森、吴兴全、吴华炎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及支付相关工人工资的收据、其分别与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公司)、中山市星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签订的物料提升机租赁合同书、中山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显示: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支付1#-4#楼工人工资分别为94万元、77万元、150万元、116万元;向南天公司支付提升机费用496586.8元;向星宇公司支付塔机租赁费用65200元。经质证,星匠公司对会议纪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是星匠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恰好反映是由于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施工人员不足导致工程延期;对其他证据不予确认,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及支付工人工资与本案无关,租赁合同于2011年3月3日签订,在涉案工程合同书签订之前,无法反映涉案工程对吊机、提升机有何影响。同时,星匠公司为证明涉案工程延期施工是由于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的施工原因导致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星匠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8月8日期间向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发出的6份《工作联系单》及现场施工的照片予以证实。其中,2012年8月8日的工作联系单记载:一、1#楼、2#楼、4#楼已按贵司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给外墙班组贴砖。二、3#楼存在如下问题:1.2#梯大部分窗洞预留过大,宽度超15cm以上,高度超15cm以上,需砌砖后才能填缝,增加了我司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2.3#梯3、4、5层楼梯窗洞预留过小,不能施工;3.3#梯9、10层C2a窗洞预留过小,不能施工;4.4#梯整梯没有模数,不能施工;5.5#梯整梯没有放出控制线及模数。三、1#、2#、3#、4#楼百叶窗洞大部分没有贴外墙砖,我司施工人员无法量取尺寸制作、安装百叶窗。以上问题希望贵司尽快给予解决,以免我司施工人员停工等待。现场施工照片反映:安装铝合金门窗的墙身的确存在门窗洞过小或过大的情况。经质证,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签收上述工作联系单,也不能反映其没有及时进行整改。 再查,根据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禹公司)对涉案增加护栏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评估费9900元由星匠公司垫付。华禹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粤2071评289号《汉基花园三、四期1#、2#、3#、4#楼铝合金门窗工程增加护栏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汉基花园三、四期1#、2#、3#、4#楼铝合金门窗工程增加护栏工程鉴定造价为249895.66元。经质证,星匠公司认可工程造价的鉴定结果。肇庆建筑公司中山分公司不确认存在增加工程,并认为鉴定结果是根据星匠公司提供的工程量作出的,故对鉴定结果不予确认。但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在本院限定的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诉讼过程中,星匠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829-1号民事裁定,查封肇庆建筑中山分公司、肇庆建筑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
判决结果
一、被告肇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星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85221.0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82694.87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星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2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52元(原告中山市星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星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39元,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19413元(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8315元(反诉原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评估费9900元(原告中山市星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饶琨 审判员熊伟 人民陪审员梁蓓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丽萍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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