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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
联系方式:13009760618
注册时间:2005-11-02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东二路北五道街
简介:
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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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0506刑初33号         判决日期:2020-01-01         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以(2019)黑05刑辖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宝检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伟犯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李军、被告人李伟及其辩护人秦红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被告人李伟以栗某某名义成立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李伟。2008年至2009年期间,李伟利用与田某(另案处理)的关系,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宏伟建筑公司取得2008年双鸭山市友谊县中心敬老院、经济适用住房和廉住房及2009年友谊县居家养老经济适用住房和为民服务中心两个工程项目,后期,田某帮助宏伟建筑公司向友谊县政府索要回拖欠的大部分工程款。2009年5月末至6月初,李伟为了感谢田某给予宏伟公司的关照,分2次送给田某好处费40万元和30万元,合计人民币70万元。 被告人李伟于2019年6月29日经调查机关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证人田某、李某1、栗某某、李某2的证言、户籍证明、田某任免职文件、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证、到案经过、中标通知书、请示批复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公司档案、悔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李伟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伟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所在单位判处罚金。 被告单位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李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伟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日,被告人李伟以栗某某名义成立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系被告人李伟。2008年5月5日、2009年6月2日,宏伟公司分别同友谊县民政局签订友谊县民政局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友谊县居家养老经济适用房和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李伟为感谢时任友谊县民政局局长田某(另案处理)对宏伟公司的照顾,于2009年5月27日、6月4日两次向田某行贿40万元、30万元,共计70万元。 被告人李伟于2019年6月29日经调查机关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双鸭山市监察委员会双监指(2019)32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双检指辖批(2019)5号指定管辖的批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5刑辖5号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5刑辖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田某、李某1、栗某某、李某2的证言、户籍证明、田某任免职文件、李某1中国农银银行银行卡取款凭证、立案决定书及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友谊县民政局、宏伟公司财务记账凭证、宏伟公司档案、被告人李伟认罪认罚具结书、悔过书、黑龙江省友谊县(2013)友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李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友谊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0000元。 (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伟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孙敬伟 人民陪审员孙宏 人民陪审员高丽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宗源
判决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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