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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岳曦
联系方式:010-83999812
注册时间:1981-01-03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11号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安装、基础处理、地下工程的总承包;工程承包项下的建筑材料、劳保用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承包国外和外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上述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的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与主营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施工机械租赁及维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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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与呼伦贝尔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71民初4号         判决日期:2020-01-01         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安能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被告两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柱、孔祥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伊公司向安能公司支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10357357.4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14日起算,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支付完毕止。若暂按年利率5%通算至2019年3月14日,相应利息为4142942.98元);2.判令两伊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安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纠纷解决费用全部由两伊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8月,安能公司中标两伊公司的新建铁路伊敏至伊尔施(以下简称两伊铁路)站前土建工程(Ⅰ标段),同日双方签订《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内容等各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施工过程中,因两伊公司技术方案及措施等出现变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了调整。2009年10月25日,两伊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安能公司完工的工程进行了初步联合验收,2009年12月26日,验收委员会出具了《新建伊敏至伊尔施铁路初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通过,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双方同时完成了施工工程的实际交付。两伊铁路于2010年2月26日10时正式全线开通运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安能公司严格按约履行了合同,但两伊公司未支付质保金21797357.45元。2017年12月22日,双方协商形成会议纪要,确定两伊公司最终拖欠安能公司质保金为16357357.45元,并限定两伊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欠款。经多次催促,两伊公司仍欠付安能公司质保金10357351.45元。因两伊公司已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于未付质保金,两伊公司还应支付相应的滞纳利息。而安能公司因该工程被参与项目的相关债权人追索债务,安能公司因此遭受和产生的诉讼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依约也应由两伊公司承担。 两伊公司辩称,一、安能公司诉讼与事实不符,两伊公司不应返还质保金10357357.45元。1.2005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新建伊敏至伊尔施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交运〔2005〕375号),同意新建两伊铁路。按《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第十四条“正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资质”的规定,该项目须经国家发改委组织验收方为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合格后进入交付运营阶段。由于两伊铁路至今未通过国家正式验收,因此按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第4.4条约定,两伊公司不应返还安能公司质保金。2.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军改政策这一不可抗力,从大局出发、搁置争议,双方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会议纪要,按会议纪要约定,两伊公司在扣除用于消除工程质量缺陷的5440000.00元,并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2月22日共返还质保金6000000.00元后,剩余质保金10357357.45元。2017年底,因铁路总公司货运改革,变更运费清算方式,两伊公司运营收入锐减,无法按照会议纪要约定继续返还质保金,并函告安能公司。按双方合同及会议纪要约定,先期返还的质保金已超过总额的50%,两伊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二、两伊公司已返还的质保金不属于延期返还。1.2009年原哈尔滨铁路局对两伊铁路进行初步验收。两伊铁路于2010年2月26日试运营。在初验过程过程中,安能公司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第4.4条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的要求。开通试运营后,安能公司虽然对遗留问题进行整改,但未全部完成,经两伊公司多次催告,安能公司未予配合,至2013年12月才整改完毕。2.2011年5月,原铁道部安全评估组对伊敏至阿尔山北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安能公司施工项目仍未到达安全评估基本要求,也未进行安全整治,直至2016年原哈尔滨铁路局全部处理后才达到旅客列车开行条件。鉴于此,安能公司主张2009年12月26日初验报告同时,双方完成了施工工程的实际交付,与实施不符,安能公司并未与运营维护单位海拉尔工务段正式办理交付手续。3.原哈尔滨铁路局对两伊铁路工程初验遗留质量问题进行复检并要求安能公司整改,但安能公司对各方提出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不予认同,也未进行整改。安能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4条的约定,形成了该公司违约在先的事实;三、安能公司提出的支付利息的诉求,两伊公司不予认同。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未对质保金利息进行约定。安能公司对多次验收、安全评估存在的问题未解决,且现阶段剩余质保金不应支付,安能公司诉请的相应利息,两伊公司不予认同;四、向安能公司赔偿因违约产生的经济损失300000.00元等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两伊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关于两伊公司举示的证据1原铁道部《关于公布伊阿线并开办货物运输试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证据2原哈尔滨铁路局网络电报《关于公布伊阿线并开办货物运输试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证据3《新建两伊铁路设备移交运营记录(外部电源标)》、证据4《新建两伊铁路伊尔施南线路所工程验收会议纪要》(2008年11月22日)、证据5《关于迅速整改伊敏至伊尔施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存在的问题的通知》、证据6《关于两伊铁路国家竣工验收有关事宜的函》、证据7《关于召开伊阿线路基及附属设备质量问题整改和验收推进会的通知》、证据8《关于请求武警水电部队第九支队原两伊工程项目人员配合两伊铁路公司推进工程国验相关工作的函》、证据9《关于确认两伊工程质量回访问题整改方案及概算的函》及证据12《关于对伊敏至伊尔施线巴日图大桥6#墩、辉河特大桥24#墩偏心进行验算的函》。对于上述证据,两伊公司意在证明两伊铁路仅在通过初步验收的试运营阶段,且安能公司施工部分存在严重缺陷,根据合同约定,两伊公司无须向安能公司返还质保金。安能公司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或为复印件或系两伊公司单方制作,真实性存疑,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交付运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条件及金额进行了结算和确认,现约定的返还质保金条件已成立,两伊公司应返还质保金,该公司举示的上述证据与是否应返还质保金无关。本院认证意见为:两伊公司举示的证据均为原铁道部、原哈尔滨铁路局下发文件、电报或相关会议纪要、工程交接记录、与施工企业往来函件等,对案涉两伊铁路线路通过初步验收、开始试运营及存在相应质量问题予以证明,与该公司当庭陈述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关于安能公司举示的证据9,即委托律师处理纠纷所订立的《委托合同》。安能公司意欲证明该公司因案涉纠纷存在损失。两伊公司质证意见为:双方当事人对律师费等费用并无约定,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意见为:该《委托合同》能够证明安能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纠纷,但无相关支付款项凭证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因本案纠纷产生损失300000.0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8月28日,安能公司(原武警水电第九支队)中标取得新建两伊铁路土建工程I标段工程施工权利,并于同日与建设方两伊公司签订《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LYTL-QXTJHT-(2006)01),对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索赔与履约担保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安能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建设施工。2009年12月26日,原哈尔滨铁路局(现更名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新建伊敏至伊尔施铁路初步验收报告》,结论为:“同意新建两伊铁路通过初步验收”,并于2010年1月8日函告原铁道部建设管理司。2010年2月12日,原铁道部公布伊阿线并开办该线货物运输试运营。2010年2月26日10时,两伊铁路(伊阿线)全线运营开通(试运营)。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除质保金21797357.45元外的全部案涉工程款已支付完毕。2017年12月22日,两伊公司与安能公司就返还案涉工程质保金事宜召开会议,并形成《关于返还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载明:就质量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两伊公司按比例扣除质保金总额21797357.45元中的5440000.00元用于处理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等问题的整改,剩余应支付的质保金16357357.45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00.00元,余款11357357.45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在扣除安能公司用于施工质量缺陷整改5440000.00元后,新建两伊铁路土建I标段工程项目全部移交两伊公司,安能公司对两伊铁路土建I标标段工程遗留问题除法律相关条例规定的终身质量保修外不再承担责任。截止至2018年3月,两伊公司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共向安能公司返还质保金6000000.00元。2018年5月9日,安能公司向两伊公司发函,商请尽快支付剩余的10357357.45元质保金。2018年5月24日,两伊公司函复安能公司,因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变货运运费清算方式,两伊公司收入剧减,导致返款延迟。后因两伊公司仍未付款,安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两伊公司返还案涉工程质保金10357357.45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因解决纠纷产生的经济损失300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报送》《呼伦贝尔日报》《签认单》《会议纪要》《关于商请尽快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的函》《关于武警部队第九支队的复函》等书证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此外,2019年3月20日,本院下发执行裁定书,以人民币14800000.00元为限,冻结了两伊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铁道支行的06×××44账户
判决结果
被告呼伦贝尔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10357357.45元及利息(计算标准为: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工程质量保证金10357357.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01.69元,由原告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负担33198.23元、被告呼伦贝尔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403.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呼伦贝尔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滕大伟 审判员董欣舟 审判员刘天沐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聂春艳 书记员崔芳瑶
判决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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