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哲、陈曦等与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592民初1142号
判决日期:2020-01-01
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哲、陈曦与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楹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遵照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辖16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浴阳与人民陪审员邱承俊、吕爱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哲、陈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禾、被告长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谭哲、陈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楹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谭哲、陈曦逾期交房违约金53433.52元(以443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期间从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19日止,计1204天);2.本案诉讼费由长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谭哲、陈曦与长楹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谭哲、陈曦以443800元的价格购买长楹公司开发的长楹观邸小区2号楼2单元6层020603号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在2016年3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同时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违约责任,具体为合同第十条第1项第(2)款“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5年7月20日,谭哲、陈曦向长楹公司支付购房款243800元,2018年1月17日支付剩余购房款200000元,但长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2019年7月,长楹公司向谭哲、陈曦邮寄《交房通知书》一份,要求谭哲、陈曦于2019年7月19日办理交房手续。谭哲、陈曦认为长楹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长楹公司辩称:1.对谭哲、陈曦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时间应计算至2019年7月9日,长楹公司已于该日公告通知交房;2.长楹公司的违约由多种因素造成,除了天气因素,主要在于第三方江苏江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长楹公司的违约,逾期交房并非长楹公司主观恶意所致,完全按照商品房交易承担违约责任显失公平,请求适当减少长楹公司向谭哲、陈曦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事实认定和本院认为中综合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谭哲、陈曦系长楹观邸市销户。2015年7月20日,谭哲、陈曦作为买受人与长楹公司签订了《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长楹公司开发的长楹观邸2号楼2单元6层020603号、建筑面积为90.98平方米的商品房,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4878元,总金额443800元。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3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专项验收;(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供电、给水、排水、燃气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取得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5)电话、有线电视入户并具备开通条件。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第十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报刊公告通知买受人。该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谭哲、陈曦已支付全部购房款443800元。长楹公司于2019年7月向谭哲、陈曦邮寄《交房通知书》一份,要求谭哲、陈曦在2019年7月19日至22日办理交付房屋手续。2019年9月25日,谭哲、陈曦与长楹公司、宜昌中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交房协议,正式办理了交付房屋的手续。
同时查明,长楹公司开发的长楹观邸802户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均已验收合格,具备开通条件,该小区环保验收、规划验收、绿化验收、消防验收均已通过。2016年12月9日,长楹公司向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等部门提交关于长楹观邸项目竣工验收说明及处理意见的请示,请求市住建委督促施工单位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义务。2018年10月15日,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事项的通知》,明确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事项,取消后,房地产开发项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有关手续。同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事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受理。2019年1月23日,由建设单位长楹公司组织,勘察单位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参加,质量监督单位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执行监督,按照验收程序对宜昌长楹观邸住宅小区工程2#楼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均为同意验收,确认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23日。2019年7月9日,长楹公司在《三峡晚报》第5版刊登了《交房公告》,内容为长楹公司开发的长楹观邸(1#-8#楼)已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房条件,请各业主自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每日8:30-17:00)分批前往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判决结果
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谭哲、陈曦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以4438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3433.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浴阳
人民陪审员邱承俊
人民陪审员吕爱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吴莹
书记员陈颖
判决日期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