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林与浙江荣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方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1181民初843号
判决日期:2020-01-01
法院:龙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世林与被告浙江荣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景公司)、方利祥、叶伍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世林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荣景公司立即向原告王世林支付货款人民币1940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方利祥、叶伍英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世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青、被告荣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利祥、叶伍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15日,被告方利祥与被告荣景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荣景公司将龙泉青瓷文化创意基地(二期)-大师教授传承园(1#、2#等14幢单体建筑)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方利祥施工,包括该工程的图纸及联系单中所有所指的泥工、木工、架子工施工工作,价格按265元/㎡计算。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方利祥联系原告王世林购买松木料。王世林根据方利祥的要求将松木料运送至工地,主要由盛永年签收。嗣后,经王世林与盛永年结算,案涉木料买卖的款项共计222030元。盛永年以及叶伍英在结算单据上“证明人”一栏签字。2016年10月-2017年1月,原告王世林分别收到被告荣景公司的三笔转账10000元、9000元、9000元,共计28000元,用途一栏备注“工资”。
另查明,被告方利祥与被告叶伍英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09年10月10日登记离婚。方利祥与叶伍英各自从事木工承包的工作,均常年与出售木料的原告王世林有交易往来。在王世林与方利祥过往的交易中,方利祥从发包人处取得款项后再支付给王世林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方利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世林货款1940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世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1元,减半收取计1045.5元,由被告方利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蒋陈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程元红
判决日期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