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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188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其明
联系方式:0579-89116008
注册时间:2003-09-26
公司地址: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华丰东路999号
简介:
家居用品、毛毯、地垫、地毯、床上用品加工、销售(除危险品及有污染的工艺);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无需前置审批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凡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浙江省后置审批目录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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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昌与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703民初877号         判决日期:2020-01-01         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荣昌诉被告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海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荣昌,被告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强妹、刘冬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荣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已通知撤销的被迫签字的《工商理赔协议书》中与工伤理赔无关的如第一、二、四项等协议条款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鉴于原告当前窘境先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4350元;2、对原仲裁请求第1、2、3、4、7项改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134406.6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共计168008.25元(详见后附工资差额表);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9470元(详见后附工资差额表);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春节除外)安排上班的工资43440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共计54300元;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2806元;6、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4580元;7、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42700.05元(5136.67*7.5*2-34350=42700.05);8、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补助费27480元;9、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待遇损失1440元;10、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精神抚慰金30000元;1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14日工伤事故理赔差额24349.47元;1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7日工伤事故的赔偿金285262.72元;13判决被告以4580元为基数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和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及2018年8月欠缴的社保费,并且补未办理所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1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1-12项请求支付金额合计724746.49元。事实与理由:由于原告痛风未癒,女儿上大学,社保断缴等,于2018年8月25日无奈接受了被告提出须终止劳动合同才办理工伤理赔的请求。协议书8月30日签字后,被告催收回去送领导审批,三天后接到协议书,感到显失公平,即向被告寄了撤销通知。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表与到账工资差额。原、被告已于2013年5月31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被告须付二倍工资的差额、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平均工资36.67无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有工资表注明的出勤天数,该加班费未包含已支付的工资中。被告须支付原告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告未缴纳社保的月份,赔偿一个月失业待遇损失1440元。根据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参照9月份工伤十级标准理赔,应补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就业补助金差额。 原告刘荣昌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金东区第二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证明患病未愈的事实;2、学生证照片,证明女儿大学在读的事实;3、《工伤理赔协议书》撤销通知书,证明协议履行前不接受相关协议的事实;4、终止劳动合同允从书,证明接受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5、手机截图,间接证明对方提出解除终止合同的事实;证据6、中国银行交易流水账清单(结合本人提供的工资差额表),证明到账工资数据及工资欠额;7、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证明已经过仲裁;8、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已经过仲裁。补充提供9、我自己制作的工资差额表,证明拖欠的工资;历年6月至9月出勤简表,证明在仲裁时被告陈述原告每年在6-9月以请假的方式逃避生产,给被告造成损失。 被告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辩称,针对原告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诉请,在仲裁过程中已经提供了员工申请表、工伤理赔协议书,原告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工伤理赔已经协商一致,且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30日已经解除,双方有任何劳动争议,原告不应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针对原告的第十项,毫无事实理由与依据,不应支付。 被告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员工辞职申请表一份、离职原因调查表一份、工伤理赔协议书一份、离厂手续单一份,证明原被告解除劳动的原因是原告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已消除。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对三性有异议,首先报告单未有医生签字,也没有相应的章印,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异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撤销的条件;对证据4、不清楚,公司未收到;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份证据恰好与履行协议,证明原告提出离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7、8无异议。对证据9差额表真实性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6-9月出勤简表无法核实,不予质证。 经本院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证据3,系原告单方出具给被告,原协议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撤销的情形。对证据4系原告自行制作的材料,被告不认可,该材料不具有证明力。对证据5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对证据6,对证据性予以确认。对证据7、8予以确认。对证据9系原告自行制作,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原告认为,这四份东西签字是签过的,当时他们都不要我填写,只要我签名,并且说马上就要拿领导审批。 经本院审核,员工辞职申请表、离职原因调查表、工伤理协议书、离厂手续单均经原告签名确认,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刘荣昌于2011年5月30日起到被告处担任操作工,原告与被告一直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7月17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1日到2019年5月31日。2017年9月8日,原告曾发生过工伤,原告休息至9月15日,9月16日去上班,9月17日又发生工伤。之后休息至11月。2017年11月8日工伤认定,原告第二次工伤因右侧第5肋骨骨折,于2018年4月20日,经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7年11月14日上班后,原告又发生工伤。2018年6月20日,原告的第二次工伤,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其结算了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22213.26元。2018年8月25日,原告填写了《员工辞职申请表》,主动辞职。当天,被告为原告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注明:该员工因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8月30日,原告刘荣昌(甲方)与被告浙江真爱时尚家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工伤理赔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亦已经发放完毕。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各项权利主张将于本协议中理赔款的形式予以终结。三、乙方应支付甲方理赔求借: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876.69元;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4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13.07元;4、受伤期间已支付3357元停工留薪工资;综上合计:28489.76元。四、乙方支付理赔款后,甲方同意不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当天,原告向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结算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183.16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全部理赔款。2018年12月3日,原告刘荣昌向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最低工资差额及经济赔偿金等。2019年2月15日,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金东劳人仲案(201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刘荣昌的全部申请请求。2019年3月4日,原告再次向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东劳人仲不字(2019)第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通知书向人民法院起诉。3月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荣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陆海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郑靓
判决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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