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彩丰印务有限公司、丘涛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桂0102执309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西彩丰印务有限公司与丘涛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房产、车管、金融等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丘涛玮在银行及微信账户有余额共计5470元,该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同时发现被执行人丘涛玮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桂K×××××的机动车,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8848元,执行费783元,执行到位标的5470元,尚未履行金额54161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同时依法将执行案件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尹振中
审判员杨超
审判员陆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丽平
判决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