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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961万元
法定代表人:汤意
联系方式:0371-62037963
注册时间:2007-08-22
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泽雨街9号
简介:
工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试验、检测、监测及相关技术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计算机技术服务;数字图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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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坤龙与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122民初5480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坤龙与被告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坤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被告交通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东、黄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坤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交通设计院支付其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三个月试用期工资516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约16530.15元;2.请求依法判决交通设计院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534.52元;3.请求依法判决交通设计院依法为其办理离职证明。事实与理由:其于2017年7月1日进入交通设计院处工作,试用期三个月,但未约定试用期工资标准亦未发放试用期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工资和正常工资,故其主张按照2017年月均工资的80%主张三个月试用期工资。2017年10月1日交通设计院为其补签劳动合同,亦未约定工资标准,同时向其发放员工手册要求其认真学习。2018年2月份其亲人去世请丧假6天,交通设计院扣发其工资1425元,依据《劳动法》第51条之规定,交通设计院不应扣发丧假工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及奖金共计16530.15元。因交通设计院工资计算方式及无端每月克扣20%的工资年终结算,也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故其被迫离职。离职后其曾多次与交通设计院沟通要求结算工资并依法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交通设计院辩称,1.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起,且未约定试用期。结合刘坤龙的入职打卡记录及其毕业证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可证明刘坤龙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刘坤龙不可能在2017年7月开始,既存在全日制教育关系又同时存在全日制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其不存在拖欠刘坤龙2017年7月至9月试用期工资的情况,刘坤龙该项诉求无依据。2.刘坤龙本次离职是其个人原因主动自愿提出离职,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3.其从未拖欠刘坤龙2018年1至6月工资,实际还多发了。劳动合同第四节劳动报酬,第七条中约定:“乙方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视为放弃当年未发的绩效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根据此条,即使有拖欠、克扣工资,刘坤龙也视为放弃权利,不应再主张。况且其实际按时足额发放了刘坤龙的工资,从没有拖欠。同时其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员工薪酬分为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仅绩效薪酬存在预发和年终结算,基础薪酬不存在预发和年终结算等问题,但刘坤龙工作不满半年,因此绩效考核不达标,每月实际还多预发了薪酬。综上,刘坤龙各项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坤龙在2017年4月24日向交通设计院电子邮箱发送了应聘交通设计院法务岗位的电子求职信,于2017年7月1日入职交通设计院,先后在城市交通与地下工程设计院、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工作,于2017年10月1日与交通设计院签订《劳动合同书》,担任管理/技术/工勤岗位(工种)工作。《劳动合同书》第七条约定:甲方(交通设计院)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刘坤龙)工资,月工资按甲方薪酬支付执行。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1、乙方在试用期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不参与奖金的分配;2、乙方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视为放弃当年未发的绩效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 刘坤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刘坤龙提交的其与交通设计院领导层阮锦楼2017年7月1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阮锦楼向刘坤龙表达了让其参与地铁投标工作;其提交的QQ截屏显示其于2017年7月11日进入了名称为“设研院新员工之家”的QQ群,该群成员有交通设计院的工作人员朱旭东、石晓辉、赵君等;其提交的2017年7月3日其与交通设计院员工张龙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向张龙汇报了工作行程。 交通设计院提交的《公司员工岗前培训记录表》显示,刘坤龙进入公司时间为2017年7月1日,参加工作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并于2017年9月8日至9月24日在交通设计院食堂三楼参加了交通设计院组织的新员工岗前培训。交通设计院的《员工手册》第17页显示公司员工薪酬分为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其中基础薪酬包括:固定工资(800元)、工龄工资(每年10元)、岗位工资(根据岗级确定)和能力工资(职称津贴、学位津贴和资质津贴)。绩效薪酬由月度绩效工资(预发80%、剩余20%年终结算)和年终奖组成。年终奖与部门绩效年度完成情况和员工个人绩效年度完成情况紧密挂钩。其提交的工资台账显示,刘坤龙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的应发放月度绩效工资的80%均为4256.68元、4256.68元、2754.28元、4256.68元、4256.68元、4256.68元。 刘坤龙于2018年7月11日向交通设计院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原因为不断挑战自己及其他原因。同日,刘坤龙离职。 2019年4月15日,刘坤龙向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三个月试用期工资516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约16530.15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534.52元;3.裁决被申请人依法为其办理离职证明。该仲裁委于2019年5月12日作出郑东劳人仲案字[2019]第4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坤龙年终结算工资6009.42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坤龙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三、驳回申请人刘坤龙的其他仲裁请求。刘坤龙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刘坤龙当庭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决交通设计院支付其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三个月试用期工资21874.224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约17955.15元(含扣发丧假工资1425元);当庭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决交通设计院支付其经济补偿金9114.26元。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郑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坤龙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三个月工资480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年终结算工资6009.42元,共计10809.42元; 二、被告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坤龙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驳回原告刘坤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案件受理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员王永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蒙
判决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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