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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文彬
联系方式:0451-84619517
注册时间:1994-05-03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红专街79号
简介:
按主管部门要求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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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开伟、中房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黑01民终9666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姜开伟与被上诉人中房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姜开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要求中房公司根据姜开伟被拆迁房屋没有得到安置问题,给予合理的安置与补偿。事实和理由:姜开伟与牟元英、姜开谊、王新云、姜宁四人同住一个院内,同用一个门牌号。姜开伟入狱前结婚、离婚,离婚时同一院宅用一墙隔开,分成两个屋。姜开伟婚后独立门户,户口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守卫胡同12号,因此姜开伟与该动迁房屋有利害关系。1983年姜开伟被判无期徒刑。1985年房屋被拆迁时,拆了整个同一所住宅,中房公司把姜开伟房屋拆迁,没有给姜开伟安置补偿。因此,姜开伟诉至人民法院,请二审法院支持姜开伟的诉讼请求。 中房公司辩称,本案涉及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姜开伟的母亲牟元英,而不是姜开伟,而且登记在牟元英名下。其中是私产17平方米,私建25平方米。姜开伟提供的调解书没有房屋坐落,不能证明姜开伟对被拆迁房屋享有所有权。姜开伟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姜开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中房公司根据姜开伟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守卫胡同12号的房产给予安置。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从中房公司举示的动迁户调查及新房预分明细表、房产及家庭人口调查表等证据材料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守卫胡同12号的动迁房产的权利人系牟元英,与牟元英同户籍另有长子姜开谊、长子妻王新云、长孙女姜宁,而姜开伟与该动迁房产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综上,本案姜开伟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姜开伟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何长滨审判员柳波审判员万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文娟
判决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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