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蹇某某,鲁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_1
案号:(2019)陕0730民督32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佛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8月24日,被申请人蹇某某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8月24日至2017年8月23日,在合同有效期内可随用随贷按期归还,借款最高额度为50000.0元,按季清息,月利率7.2‰,未按借据还款日归还借款的,按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率在借据利率基础上浮动50%,2015年8月24日被申请人鲁某某签订共同还款承诺函。2017年7月10日,申请人将借款50000.00元打入被申请人蹇某某账户,2017年8月23日贷款到期。借款人获得申请人资金后未能在合同约定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9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应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2768.25元,共计62768.25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被申请人蹇某某、鲁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62768.25元。
申请费456.00元,由被申请人蹇某某、鲁某某共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张海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娜
判决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