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聂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终结督促程序裁定
案号:(2019)陕0730民督5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佛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聂某某、李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于2019年7月18日发出(2019)陕0730民督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聂某某、李某某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聂某某、李某某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称,申请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不是实际贷款人和用款人,从未清偿过贷款利息,且申请人也从未向其催收过贷款及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陕0730民督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004.00元,由申请人佛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张海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涛
判决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