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业容与遵义市人民政府、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黔0321行初515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业容诉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及第三人黎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6日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黔0321行初74号行政判决书,第三人黎娜不服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黔03行终1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业容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错列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周业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业容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何林
人民陪审员何德华
人民陪审员付华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芸逸
判决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