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华银怀化巫水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民终775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大唐华银怀化巫水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华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上步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2民初11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唐华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本案没有不予受理的情形。本案因大唐华银公司与水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依法应当恢复诉讼。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诉讼与前述案件的当事人相同,但两诉的案由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事实和理由也不相同。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大唐华银公司诉讼请求:1、确认《小洪水电站工程土建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于2017年5月27日解除;2、水总公司赔偿大唐华银公司各项损失33258508.34元;3、建行上步支行在15581511.6元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受理了大唐华银公司与水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5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水总公司确认双方签订的《小洪水电站工程土建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建行上步支行保证合同无效的反诉申请,且已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2民初112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谭智崇
审判员李金霞
审判员陈梦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申书琴
判决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