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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
联系方式:13373588122
注册时间:2011-02-18
公司地址:隆化县隆化镇北土城29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建筑、钢结构工程、拆除工程服务(不含爆破工程服务)、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装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安装、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环境保护工程、防沙治沙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农业机械设备、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建材(不含危毒品)销售;建筑劳务分包;农作物种植、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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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金库、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0825财保239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金库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2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承德联众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的账户(账号:13×××81)至120000元止,期限为一年。 银行账户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支取。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常金库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王国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金
判决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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