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渝0242财保33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350万元内冻结其银行存款。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为:xxxxxxxxxxx。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其申请人在该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xxxxxxxx账号xxxxxxx上的存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执行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田晓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勇
书记员白沁林
判决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