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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145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文君
联系方式:023-78848282
注册时间:2007-05-08
公司地址: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1号交旅依城C栋2-1
简介:
一般项目:餐饮服务:中型餐馆[中餐类制售(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预包装食品零售;县内包车客运;住宿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保健食品销售(以上范围皆限具有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旅游行业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旅游资源开发;设计、制作广告;企业管理;酒店管理;房屋租赁(不含住宿服务);以下限有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水力发电;旅游商品、农副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需经国家专项许可或审批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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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渝0242财保33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350万元内冻结其银行存款。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为:xxxxxxxxxxx。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其申请人在该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乌江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xxxxxxxx账号xxxxxxx上的存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执行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田晓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勇 书记员白沁林
判决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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