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于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民申5483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民终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鸿程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鉴定标准错误。既然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那么就应当按照人损的标准鉴定错误,本案应当适用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来确定伤残等级。2.于瑶在本案中过错明显,其发现问题后没有处置得当,是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但一、二审法院让其承担10%的责任,明显存在错误。3.二审法院开庭时审判长并不是周涛,而文书署名审判长为周涛。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南通市鸿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高洪
审判员秦岸东
审判员何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亚玲
判决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