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祠群、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川西南矿区、四川川油物业有限公司川西南分公司与自贡市盐都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康居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10民终1143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左祠群、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川西南矿区、四川川油物业有限公司川西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盐都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康居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8)川1024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左祠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霞、魏恋,上诉人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川西南矿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旭、朱珠,上诉人四川川油物业有限公司川西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被上诉人自贡市盐都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英,被上诉人四川康居物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8)川1024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左祠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川西南矿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四川川油物业有限公司川西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合议庭
审判长余发会
审判员夏飞
审判员何中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龙凤
书记员简川
判决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