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甘0123执3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榆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甘0123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款4552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4399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7409元、执行费746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以及车辆多次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迈特威牌(车牌号:桂C×××××)、五菱牌(车牌号:桂C×××××)、丰田牌(车牌号:桂C×××××)、奔驰牌(车牌号:桂C×××××)、东风标致牌(车牌号:桂C×××××)、五菱牌(车牌号:桂C×××××)本院及时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3.本院及时前往榆中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榆中县房管局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前往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桂林市××区××街××铺面、××号铺面。因上述查封房产暂无法处置,故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5.因被执行人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强制措施。
5.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传唤申请执行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到庭,本院通过短信告知案件执行情况。
综上所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控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亚斌
审判员刘永龙
审判员赵志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宗宝
判决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