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恒康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407号
判决日期:2019-12-31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二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本溪恒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制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帝二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金帝二建公司与恒康制药公司就外墙和屋面保温及墙身砌体材料的变更进行了沟通,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认,该会议纪要可以证明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变更建筑材料的行为系双方合意。二审判决认为金帝二建公司的行为系违约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的外墙及屋面保温、墙身砌体相关工程需要重做,但对于工程是否必须重做未予查明,亦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3.二审判决未对案涉工程重做的现实可能性予以充分考量。案涉工程虽未进行验收,但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多年,应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该工程保修合同的范围内对现有工程进行保修和维护。(二)二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将本案中的建筑合同法律关系理解为一般合同关系,并援引《合同法》作为裁判依据,忽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身的特殊性,属于认定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金帝二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恒康制药公司提交意见称,金帝二建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并不存在,亦不足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判决结果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余晓汉
审判员宋春雨
审判员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慧娴
书记员曹美施
判决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