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7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1202民初2737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乐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玲,人民陪审员殷伯锦、董杰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海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3461元,超出部分3436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合议庭
审判长蒋玲
人民陪审员殷伯锦
人民陪审员董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昱
判决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