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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金明
联系方式:0598-8216503
注册时间:2003-04-30
公司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6幢汇鑫大厦10层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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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太极房地产有限公司、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423民初331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清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公司)与被告福建太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公司)、春舞枝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舞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极公司、春舞枝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太极公司、春舞枝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77404元。事实和理由:中辉公司与太极公司、春舞枝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了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中辉公司为太极公司、春舞枝公司建设的福建省清流县玫瑰佳园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从2013年8月开始,直至2015年8月停工。中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施工,但太极公司、春舞枝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工程预算书,按消防工程进度款共计1197404元,其中农民工工资479000元,材料费用718404元,太极公司、春舞枝公司已经支付320000元,尚欠877404元。太极公司、春舞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欠款,为此请求判如所请。 太极公司未作答辩。 春舞枝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太极公司、春舞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审查,中辉公司提交的证据《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总价表》、《工程预算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辉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资质类别及等级。中辉公司为太极公司所有的玫瑰佳园A、B幢进行消防工程施工。中辉公司于2014年9月9日编制的太极公司盖章确认的《总价表》载明工程名称为玫瑰佳园A、B#(安装工程)的项目总价63168元。中辉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编制的太极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预算书》载明工程名称为清流县玫瑰佳园A#楼(2014年12月份进度)的工程造价19498元,载明工程名称为清流县玫瑰佳园B#楼(2014年12月份进度)的工程造价84080元。中辉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编制的太极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预算书》载明工程名称为清流县玫瑰佳园A#楼消防工程(2015年5月份进度)的工程造价218559元。中辉公司于2015年5月24日编制的太极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预算书》载明工程名称为清流县玫瑰佳园B#楼消防工程(2015年5月份进度)的工程造价812099元。 在庭审过程中,中辉公司称其与春舞枝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包含了清流县玫瑰佳园A、B#楼的消防工程。上述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的约定为,1.施工期限内,乙方应于每月26日前将其当月所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报告给甲方,甲方须于次月15日前向乙方拨付上月工程进度总价款的80%。2.乙方所承包施工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经调试、开通后7日内,甲方须将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工程造价的90%给乙方。3.乙方所承包施工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决算,甲方须在决算后15日内将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给乙方。4.工程总价款的3%作为保修款,至保修期满(自工程完工后一年为保修期)后的15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
判决结果
一、福建太极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637923.20元; 二、驳回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4元,由福建中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32元,由福建太极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142元;公告费600元,由福建太极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余忠发 人民陪审员黄共华 人民陪审员张永顺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沈妍
判决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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