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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696万元
法定代表人:石正林
联系方式:0755-83997997
注册时间:1985-05-29
公司地址:*网站与App的导出次数分开计算。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从事各类投资,开办商场、宾馆服务配套设施(具体项目另发执照);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物业管理、经营、举办各种产品展销、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举办科技学术交流会议;劳务派遣;房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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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304民初35700、35703-35705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与被告深圳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四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宏中、35700号案被告委托代理人罗婷、35703号案被告委托代理人姜志敏、35704号案被告委托代理人黎华玲到庭参加诉讼,35705号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四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案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各案被告在其微博置顶位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公开致歉;3、各案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发现各案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四张(编号详见附表)作为文章用图。原告认为各案被告没有经授权下,擅自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请。 35700号案被告答辩称:1、我方已删除涉案的作品;2、其次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公开致歉是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支持;3、涉案作品是来源于网络,我司没有恶意侵权,我司官方微博浏览量很小,同时涉案作品没有创意,属于常规的图片,原告主张赔偿10000元的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35703号案被告答辩称:1、原告主张被告的微博配图侵权但仅提供了侵权网页保全文件予以证明,该份证据是原告自行通过某网络公司作出非由公证机关公证,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2、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亦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原告主张的损失不真实,其实际也未遭受任何损失,其主张的其它费用并未列明也不应该由被告来承担。 35704号案被告答辩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原告已就该事实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作出判决,被告已完全履行判决;被告在同一时间将同一文章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是一个内容提供行为,原告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而对同一个内容提供行为提起两次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35705号案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涉案图片是在百度上搜索到的,该图片用作为粉丝分享旅游信息,并不是商业用途。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国家版权局分别颁发登记号为2009-G-022019和2009-G-022011《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如下:申请者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中国)转让,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Z》、《中国图片库1E》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期限分别自2007年2月13日、2002年1月3日起永久转让。 又查,1997年2月25日,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甲方)分别与褚勇、王建军、袁学军(乙方)签订《委托创作合同》,主要约定内容:乙方按照甲方指示进行摄影作品创作,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2004年2月1日,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将《中国图片库》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2012年5月1日,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对《中国图片库》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又转让给原告。2012年6月4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登记号为:2012-G-00062011《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如下:申请者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中国)转让,取得了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在中国地区的著作权。 2015年9月2日,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申请变更公司名称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8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经申请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查询,证明,申请人对《中国图片库1Z》、《中国图片库1E》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样品复制件分别附光盘2张,《中国图片库1Z》样品中刊登了原告主张权利的编号为1z-10842的图片,《中国图片库1E》样品中刊登了原告主张权利的编号为1E-00702的图片。电子工业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中国图片库》(书号ISBN7-900014-61-6),上述《中国图片库》包装盒及光盘均有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署名,刊登了原告主张权利的编号为qj-0171、qj-0673的两张图片。 www.quanjing.com网站上亦展示有原告主张权利的上述四张图片,图片标题及上线日期详见附表;图片下方附有版权申明及基本信息,版权申明主要内容为“所有图片均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可使用、转载、摘编,版权所有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原告先后向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保全公司)申请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易保全公司出具了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四份。庭审中使用电脑登陆易保全官方网站对涉案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的内容进行核验:在易保全网站输入证书号码,对于该证书对应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经比对,存储在易保全网站上的电子数据内容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致。载明:涉案新浪微博“本色官方微博”、“中航地产城筑”、“智通财经”、“走吧网”,对应的账号主体分别为35700号案被告、35703号案被告、35704号案被告、35705号案被告,上述微博分别以配图方式使用了涉案图片,发表时间详见附表。经比对,上述微博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一致(对应的图片编号详见附表)。 另查,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由易保全公司独立部署并营运,用于对互联网数据进行保全和固化,证明所获取电子数据文件的客观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通过《电子数据保全平台》获取的电子数据文件,生成唯一数据指纹和全局监督摘要,同步存储于平台对接的公证机构和司法机构。易保全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数据及信息传输、服务;电子数据存储、服务等。 35704号案被告提交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060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其在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港股挖掘机”的相关文章中使用了编号为1E-00702的图片。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委托创作合同、转让协议、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公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智通财经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走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2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案件受理费合计2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四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陈聪 人民陪审员陈楚珊 人民陪审员蔡伟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冠星
判决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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