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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威
联系方式:15007481357
注册时间:2012-09-17
公司地址: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34#地南端D栋30号门面
简介:
道路桥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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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二敏与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3125民初445号         判决日期:2019-09-06         法院: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二敏诉被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依法追加陈小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二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凤、被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纲、饶瑞林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小强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龙二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58371.3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初被告中标承接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保靖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机耕道)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在施工时请原告在其二标段长潭河乡涂乍村63号工地施工,经审计修建烟基路长400米,单价每米122.11元,合计48844元;涵管直径为1000的6米,单价每米984.34元,合计5906.04元;M7.5浆砌石护肩15.84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228.62元,合计3621.34元,上述共计劳务工程款58371.38元。原告完成劳务施工后,该工程已经审计交付使用,业主将款项拨付到被告公司,被告则迟迟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涉案路段的中标时间是2017年,原告实际是2015年开始施工的;2.被告中标后,原告在第三人名下修了涉案路段,但是工程款项被告已向第三人支付,故原告应向第三人或者业主主张权利。 第三人陈小强未到庭,未作书面陈述。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对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保靖县2016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机耕道)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该建设项目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葫芦镇、水田河镇、长潭河乡,吕洞山镇,项目内容为新修20条砂石路工程。2017年3月2日,经招标,被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成为该项目施工单位,中标金额为2070910.86元,该工程合同总工期为180天。2017年3月10日,第三人陈小强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所中标上述工程中长潭河乡涂乍村烟基工程中编号为16-433125DL00063、16-433125DL00064、16-433125DL00065、16-433125DL00066、16-433125DL00067的机耕道承包给第三人陈小强施工,由第三人以每公里90000元的单价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施工工程量以县烟基办和各部门验收的工程量为准,工程施工需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双方约定因原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对原告进行每日1000元的罚款,第三人承建工程应当按照被告提供的工程预算清单及图纸要求施工,工程质量须符合县烟基办监理部门验收标准。2018年10月17日至10月19日,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对保靖县2016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机耕道)建设项目州级检查复验提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由原告施工的上述工程存在排水沟未清理通畅、百米桩误差大等问题,后经整改抽查,上述部分问题已进行整改。2018年12月28日,信永中和(北京)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保靖县2016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机耕道)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对该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经审核,因该工程中马路村、翁科村等经现场勘察,路面面层厚度及边沟尺寸与设计要求有差异,审核时对层面单价进行了核减,对水沟长度进行核减,故该工程送审结算金额为2272677.31元,审定金额为2062136.81元。经审核,原告与第三人共同承包施工的16-433125DL00063#机耕道实际工程量为1.334KG,审核价格为162894.74元。 另查明:1.2017年3月2日被告在上述工程中中标前,保靖县2016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机耕道)建设项目二标段已基本竣工;2.原告系2016年下半年,在经县烟基办及涂乍村同意的情况下,进场对上述16-433125DL00063号的机耕道进行施工;3.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对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保靖县2016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机耕道)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已与被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4.原告龙二敏无施工资质。 2019年5月21日,本院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原告与第三人共同承包施工的长潭河乡涂乍村烟基工程中编号为16-433125DL00063#机耕道属原告施工段工程量中有无直径为1000mm涵管及M7.5浆砌石护肩及里程进行实地勘查,经通知,被告及第三人拒绝参与现场的测量。经勘查,16-433125DL00063#机耕道全长1338米,有直径为1000mm涵管铺设,经丈量该涵管长6m,并有M7.5浆砌石护肩(约15m3)修建。16-433125DL00064#、16-433125DL00065#、16-433125DL00066#、16-433125DL00067#四条机耕道经实地勘察均未发现直径为1000mm涵管及M7.5浆砌石护肩。该事实与原、被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所载内容不符,即《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16-433125DL00065#号机耕道的直径为1000mm涵管及16-433125DL00067#号机耕道的M7.5浆砌石护肩15.84m3实际存在于16-433125DL00063#机耕道中。16-433125DL00063#机耕道中的404米及1000mm涵管及约15m3的M7.5浆砌石护肩实际系原告施工完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龙二敏提供的关于长潭河乡涂乍村63号路情况说明、保靖县2016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机耕道)建设项目二标段建设项目第2018CSECC10016-1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被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靖县2016年度精准扶贫机耕道专项建设项目州级检查复验提出问题整改抽查情况反馈意见、完税证明、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合同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湖南达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二敏工程款45527.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元,依法减半收取629.5元,由被告湖南达谊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源 审判员田浩然 人民陪审员徐承雲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倩 书记员张敏
判决日期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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