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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6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杰
联系方式:0515-85102010
注册时间:1993-09-15
公司地址:www.zckzsj.com
简介:
东台市海盐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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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德东电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981民初2642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与被告江苏德东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东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被告德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湾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东公司给付中城公司勘查设计费522003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7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9%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德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5日,江苏德东电机有限公司将车间、办公楼、宿舍综合楼等勘查设计发包给原江苏中城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城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工程规模。同日还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了合同设计项目。2014年7月17日,江苏德东电机有限公司又将厂区室外配套工程设计发包给江苏中城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了合同设计项目。至2016年9月30日,中城公司己完成以上三份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德东公司建设工程己完工并已投入使用至今。三份合同勘察、设计费用合计972003元。德东公司仅2014年8月前支付了450000元,2016年9月30日,中城公司就尚欠的工程款522003元向德东公司发出书面催款函,但德东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中城公司的勘查设计费,经中城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德东公司辩称:1.对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内容无异议,对已付款为450000元无异议,对于勘查费88000元和图纸加晒费1130元无异议;2.对除勘察费和图纸加晒费之外的其余设计费882873元有异议:(1)车间四没有施工,根据合同6.2.5条约定,中城公司除完成设计图纸后还应负责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及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因车间四没有施工,故车间四的设计费应按中城公司主张的164168.575元(8.5元/㎡*19313.95㎡)适当减少。(2)合同第五条约定余款27650元应在工程竣工时支付,该款支付条件尚不成就。中城公司主张的车间四的二次设计费164120.5元无事实和合同依据,德东公司不应支付。(3)车间1、2咨询服务费的请求无事实与合同依据,德东公司不应支付。(4)合同约定的室外配套设计费是估算费用,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五条说明三的约定室外配套设计费需要根据实际面积计算,中城公司按估算金额主张依据不足;3.中城公司本次诉请增加的违约金主张的基础部分无事实、无合同依据,违约金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城公司原名称为江苏中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3年5月25日,德东公司与中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查合同(一)》,将的德东公司厂区车间、办公楼、宿舍楼的勘查工作交由中城公司完成,其中包含四个车间,分别是车间一、二、三、四,勘察费88000元,合同生效后3日内付20%作为定金,提交勘查成果资料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同日,德东公司与中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将德东公司厂区车间、办公楼、宿舍楼的设计工作交由中城公司完成,约定单价8.5元/㎡,设计费的计算以实际面积为准。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150000元、方案确定后3日内付150000元、施工图交付前付190000元(按提交施工图实际面积计算)、工程竣工时付清余款。合同6.1.2条约定:“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合同7.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时间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合同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同日,德东公司与与中城公司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将德东公司厂区室外配套工程设计工作交由中城公司完成,室外配套包括:道路、配电房、厕所、围墙门房、景观、路灯、消防、监控、室外综合管线、室外污水排水、室外雨水排水等。合同约定单价2元/㎡,用地面积约90400㎡,估算设计费1808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50000元、方案确定后3日内付50000元、施工图交付前付190000元(按提交施工图实际面积计算)付清余款。合同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城公司按约完成了勘查和设计工作。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中城公司向德东公司交付了车间一至车间四、办公楼、餐厅综合楼、室外配套设施等设计图纸。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28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德东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和部分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德东公司已向中城公司付款450000元。 2014年11月18日,中城公司向德东公司送达了勘查、设计费用结算单,该结算单总费用为807834元,包含:勘察费88000元、设计费515176元(包含车间一至四、办公楼、餐厅综合楼,按8.5元/㎡)、车间一车间二咨询费22728元(按0.8元/㎡)、室外配套设计费180800元、图纸加晒费1130元。该份结算单车间四的面积为19308.29㎡。中城公司主张车间一、二咨询费为提供车间一、二预算的费用,德东公司否认曾要求中城公司提供预算。 审理中,中城公司另提供2016年9月30日的费用结算单,总费用为972003元,增加了车间四的二次设计费164120.5元,车间四的二次设计费按面积19308.29㎡计算。车间四的第一次设计面积为19313.95㎡。德东公司否认曾收到过该结算单。 另查明,德东公司的土地分为两块,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分别为27185㎡和55220㎡,合计82405㎡。 又查明,德东公司考虑生产经营的需求,未对车间四进行实际施工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德东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19116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8元,由原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62元,被告江苏德东电机有限公司负担8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徐惠琴 人民陪审员柳景芳 人民陪审员陈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贺慧梅 书记员仇秋果
判决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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