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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茶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108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尤伦
联系方式:0591-83498177
注册时间:1982-12-10
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雷村
简介:
许可项目:茶叶制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建设工程设计;旅游业务;餐饮服务;货物进出口;饮料生产;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集贸市场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日用百货销售;住房租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粮油仓储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办公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茶叶种植;物联网应用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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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茶业有限公司、福州福民茶叶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783号         判决日期:2019-12-30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闽榕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榕公司)、福州福民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民公司)、谢金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春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伦公司)、一审第三人福州茉莉花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40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闽榕公司、福民公司、谢金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春伦公司竞租成功后未将讼争项目交付四方成立的项目公司而是自己独占经营,致使联营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其已构成根本违约;其他联营各方有权拒绝向春伦公司缴纳其违约之后所产生的后期商铺租金,并有权要求春伦公司返还竞租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以及赔偿各项损失。 二、本案系联营合同纠纷,联营合同解除后,涉案项目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资产应当经过整体清算才能作进一步的处理,而不应当仅对其中单项债务进行处理。 三、有新证据证明春伦公司独自经营讼争项目并收取大量租金,该款项属于讼争项目的收益,应当根据联营项目成本与收入相抵原则,将该收入抵扣成本,二审法院仅判决联营各方承担项目的支出而忽略收入显属错误。 春伦公司提交意见称,春伦公司并未独占经营讼争项目,也未拒不移交,而是因为讼争项目移交给项目公司未获得福州仓山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的同意。一、二审判决合法有据,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闽榕茶业有限公司、福州福民茶叶有限公司、谢金旺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何抒 审判员何君 审判员王成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照远 书记员李璐
判决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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